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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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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淀区中小学校学生伤害死亡事故处理大家下午好,很高兴今天能与全区的保卫干部一起参加培训,下面,我就工作几年以来处理的一些学生伤害案件的经验与大家分享交流,所举的案例会涉及到部分学校,但是绝不针对任何学校。不妥之处,请提宝贵意见。一、学生猝死、自杀死亡事故处理近几年学生猝死、自杀几乎每年都有发生,由于是死于学校,所以家长以及社会舆论把责任都推向学校,使学校感到自己备受冤枉,压力很大。其实,从法律上讲,学生在学校内因病猝死,学校事前又不知道该生有特殊体质的,学校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近几年,我参与处理了几所学校的谈判工作,总结经验,认为我们在今后工作中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
2、1、明确学校对学生不是监护责任在我处理学生猝死或自杀事件时,家长提出学生是在学校上学期间死亡的,学校是学生的监护人。在此,我要郑重的指出,今后,不论学校发生学生死亡还是伤害事故,学校都要理直气壮的指出,学校对学生没有监护职责,不论是走读学生还是住宿学生,除非是学校和家长签订了委托监护的协议,否则都不是。为什么这么说呢?为我国法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民法通则》中专门设立了监护制度,所谓监护就是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实行监督和保护。从监护权海淀区中小学校学生伤害死亡事故处理大家下午好,很高兴今天能与全区的保卫干部一起参加培训,下面,我就工作几年以
3、来处理的一些学生伤害案件的经验与大家分享交流,所举的案例会涉及到部分学校,但是绝不针对任何学校。不妥之处,请提宝贵意见。一、学生猝死、自杀死亡事故处理近几年学生猝死、自杀几乎每年都有发生,由于是死于学校,所以家长以及社会舆论把责任都推向学校,使学校感到自己备受冤枉,压力很大。其实,从法律上讲,学生在学校内因病猝死,学校事前又不知道该生有特殊体质的,学校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近几年,我参与处理了几所学校的谈判工作,总结经验,认为我们在今后工作中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1、明确学校对学生不是监护责任在我处理学生猝死或自杀事件时,家长提出学生是在学校上学期间死亡的,学校是学生的
4、监护人。在此,我要郑重的指出,今后,不论学校发生学生死亡还是伤害事故,学校都要理直气壮的指出,学校对学生没有监护职责,不论是走读学生还是住宿学生,除非是学校和家长签订了委托监护的协议,否则都不是。为什么这么说呢?为我国法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民法通则》中专门设立了监护制度,所谓监护就是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实行监督和保护。从监护权产生的方式来划分,一般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它们所设定的监督和保护人分别称为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和委托监护人。法定监护人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国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三
5、种情况:第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由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来担任。第二是当未成年人没有上述近亲属,或者有但无监护能力时,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由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第三是在没有第一种和第二种监护人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拄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从上述规定来看,我国法律对担任法定监护人条件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学校如果担任法定监护人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未成年人没有父母和其他近亲属,或
6、者其父母和其他近亲属没有监护能力,也没有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亲属和朋友。二是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为学校。显然在我国这种情况是极少的。因此在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是指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民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很显然,学校也不属于未成年学生的指定监护人之列。委托监护人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即“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
7、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从上述司法解释来看,只有存在委托关系才存在委托监护人。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学生到学校上学是他们依法享有的教育权利;对于学生的监护人来说,送未成年人到学校上学是他们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对于学校来说,对在校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是学校的法定职责,并不是接受谁的委托,另外,监护权是基于亲权产生的一种法定职责,而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职责是基于教育机构设置的一种法定职责,它们在职责的渊源上、内容上、范围上都是不同的。因此,那种认为学生到校上学,监护人无法监护,监护权就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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