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农村商业银行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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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农村商业银行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X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案件风险责任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冇效遏制各类案件发生,根据《屮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9]38号)、《屮国银监会关于修订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及案件分类的通知》(银监发[2012]61号)和《XXX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鄂农信发[2013]2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各支行、部”,是指本行所辖基层支行、营业部。第三条案件是指本行工作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本行

2、或客户资金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本办法所称涉案金额以立案时公安、司法机关确认的金额为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员工,是指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各支行、部员工,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其中,间接责任人划分为: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经营管理责任人、其他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各支行、部员工独立实施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侵犯本单位或本单位客户资金、财产、权益行为的涉嫌违法犯罪人;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纪违规员工。(二)间接责

3、任人: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口己的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案件的发生,对案件造成的风险或者不良后呆起间接性作用的各支行、部员工。1.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指各支行、部对案件防控治理承担首要责任的支行行长或营业部总经理。2.经营管理责任人具体划分为:(1)分管负责人:指在支行、部业务经营管理工作屮,业务条线发生案件风险的分管副行长(副总经理);⑵其他间接责任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因故意、过失或不尽职,对应制约、管理或监督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止确履行职责,或者知情不报,未能有效防范案件发生,对造成案件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负间接责任的其他员工,一般为业务条线管理负责人和员工。第五条案件责任

4、追究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的原则,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在核实相关员工责任基础上予以追究。第六条案件责任追究方式包扌比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和其他处理。(一)纪律处分:包插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经济处罚:包描扣减绩效收入、赔偿经济损失等。(三)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变更劳动关系。具屮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而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停职、免职、责令辞职等;变更劳动关系即与案件责任员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上方式可

5、以并用。第七条对因故意或不尽职导致发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在核清违法违规事实后,按规定程序,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对违法犯罪的,一律开除。因过失导致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在理赔案件损失其应承担的余额后,给予记大过至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对流程制约岗位和业务管理、监督等条线未尽职尽责,或知情不报的间接责任人由本级或上级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一并追究责任。第八条根据案件性质和风险程度,按以下标准追究各支行、部管理人员的责任:(-)对作案人的处理。对作案人一律给予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没收非法所得。(-)对基层行、营业部相关人员的处理。1.发生涉案金额在20万

6、元(不含)以下的案件,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记大过处分;给予领导责任人记过至撤职处分。2.发生涉案金额在20刀元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案件,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给予领导责任人撤职至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3.发生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给予领导责任人撤职至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三)对总行相关人员的处理。1.木行辖内发生经济案件,涉案金额在20万兀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或辖内一年内连

7、续发生经济案件,且累计涉案金额在2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的,给总行冇关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记过至撤职处分。2.本行辖内发生经济案件,涉案金额在100力元至200力元(不含)的,或辖内一年内连续发生经济案件,且累计涉案金额在100万元至200万元(不含)的,给本行冇关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本行主要负责人记过至撤职处分。3.本行辖内发生经济案件,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的,或辖内一年内连续发生经济案件,且累计涉案金额超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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