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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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小组成员:谢芬、李雯、汪佳丽、毛亦珍、陈若、张祥瑞、付广景第一被告杜某峰第二被告朱某华原告李某林一、案例简述05年7月10日,原告李某林经介绍来到被告杜某峰承建,被告朱某华承接粉刷的宅楼。在粉刷外墙时,由于葫芦吊脚手架断塌,从四楼跌落造成八级伤残。原告以两被告互推责任,不愿支付医疗费为由向法院起诉。二、双方争议的焦点1、原告和第一被告之间是否构成雇佣关系?2、原告和第二被告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合伙做工关系?1.原告在第一被告杜某峰承建的住宅楼工地上做工时遭受伤害,第一被告是该楼的包公头,是雇主,而原告则是受雇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

2、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原告方代理词2.原告是经人介绍与第二被告朱某华一起做该楼外墙粉刷,第二被告是该楼外墙粉刷施工的承接人,也是负责人,原告是经第二被告同意并由其安排来做事的;并且,施工的葫芦吊脚手架也是第二被告与其弟朱某富一起搭建的。原告是因吊脚手架断塌而遭受损害的,第二被告同样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1.原告李某林并不是第一被告雇佣来做外墙粉刷的雇员。2.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之间就外墙粉刷达成的合同应当属于《合同法》第15章规定的承揽合同,而不属于第16章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

3、因此原告将外墙粉刷工程打包给第二被告承揽施工便不存在去过问其是否有相应资质的问题。3.第一被告为原告垫付的抢救治疗费用应当由原告返还,或者由第一被告向第二被告追偿。四、第一被告方—杜谋峰律师代理词第二被告朱某华律师代理词1.原告经人介绍而来,且与其约定好工作任务和用餐等费用大家平摊。因此第二被告与原告之间并无雇佣与被雇佣,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2.第二被告是经第一被告安排来施工的,双方并不是独立的承揽关系。证据如下:(1)陈某元证实工作餐由朱某华负责,但是费用为平摊,且工钱并未明确约定好。(2)徐某志证实其工作一天后,是由朱某华向其支付了工钱。1.武宁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

4、李某林在被告朱某华的工地做工,各项费用由朱某华负责因此二者为直接雇佣关系;而被告杜某峰则为间接雇主。而根据相关规定被告应承担原告相应赔偿责任。两位被告不仅未取得相关施工证明而且雇佣原告在未有安全设施工地施工导致原告四级伤残,因此应赔偿原告损失。2.但被告系有一定经验的成年人却未预见可能发生的损害危险,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因此原告应负一定过失,可适当减轻对方责任。五、法院判词1.被告朱某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林相关损失包括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等攻击人民币31306.40元。2.被告杜某峰对被告朱某华以上的赔偿责任向原告李某林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用

5、及诉讼费用合计2740元,由两被告承担2200元,原告承担540元。六、判决结果法理评析一、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一般理论1.雇佣合同的概念、特征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火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2.承揽合同的概念、特征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并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该工作陈国并给付一定报酬协议。3.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相同之处a.拥有一定的工作能力b.付出一定的劳动c.在期限内完成一定的工作e.报酬的提前约定f.场所和工具的提供4.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风险负担a.标的物迷失的风险负担b.劳务提供者致第三人人生损害的风险负担c.劳务提供

6、者自身遭受人生损害的风险负担二、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标准1.传统区分标准a.是否存在隶属关系(管理与监督)b.强调工作成果还是劳务本身c.时间的长短e.工作性质(日常&临时)f.是否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g.连续性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h.提供的劳动是独立还是组成部分2.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区分标准的重新构建(1)动产区分的规则大多数情况下可能是承揽合同(2)不动产的区分规则a.约定先行b.获取报酬判定不动产中传统区别没有特别的倾向,如工作场所和时间等等,所以引进获得利益元素加以区分三、对本案的评析1.关于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之间视乎为承揽关系的问题

7、本案系属不动产案件,事先并无约定,应视获得报酬的多少来判断2.关于原告和第二被告之间是否属于合伙做工关系的问题李某林在工作进度及工钱均由第二被告负责管理,是直接雇佣关系,并非合伙做工关系。3.关于原告的损害应当如何承担的问题a.是谁原告的雇主,谁应该为原告的损害买单雇佣关系方面利益归属是否故意或重大过失b.被告朱某华应否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责任本案是重大过失,直接雇主应付连带责任c.原告是否应对自己的损害承担责任个人认为,原告是完全民事能力的人,应付一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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