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浅析格式合同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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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格式合同的规制格式合同自产生以來,其与契约自由原则的冲突、合同中不公正条款的存在,使之成为各国民法或合同法的重要规制对象。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的一个基本指导思想是:既发挥格式条款省吋简便等优势,发挥它对现代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又耍使其在民法基木原则的轨道上运行,从而保障交易公平,保证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要求得以贯彻。一、格式合同的立法规制格式合同作为社会现象的一种,已为越來越多国家的法律所规范。实践中存在以下儿种模式:第一,在民法典屮特设强行规则来规制格式合同。在对格式合同的立法规制小,民事一般法的规制是基木的规则。在大陆法系国家,这种规制主要是通过民法典中

2、的一般原则规定來实现的。通过民法中的“引致条款”使民事行为生效要件以外的其他民事强行法乃至民法以外的其他强行法规对民事行为的效力发挥“间接控制”的作用,这种引致条款主耍是“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无效”和“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的强行性规定。通过前一引致,将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强行法对民事法律性行为的效力发挥规制功能;而通过后者的引致,则使木属于公益范畴和道德范畴的公序良俗对民事行为的效力发挥控制作用。第二,规定专门的格式合同规制法,对格式合同全盘规制。在所有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的方法中,一般认为这种方法最能发挥实效。以格式合同取代传统合同形式,已渐成为合同发展的重要趋向。目前,

3、几乎所冇行业均逐步以格式条款作为订约基础,我们的H常生活也随之趋于标准化、定型化或格式化。如此,单独制定格式合同法,对格式合同进行全方位的调整,并为行政规制和司法规制奠定基础,不失为一明智Z举。当前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采纳了此种方式。第三,在消费者保护法中设专章(节)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卢森堡、韩国、我国台湾等,都在消费者保护法小设专章(节)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1994年颁布的《消费者保护法》,其中规定,所谓定型化契约是指企业经营者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立契约Z用而单方预先拟定之契约条款。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第24条也是此种规制方式的例子之一。第四,在合同法中进行规

4、制。廿前主要见于我国1999年3月15R通过的《合同法》,英屮的第39〜41条就是对格式合同所作的法律规定,虽未明确出现格式合同字样,但这并不妨碍我们认定其为对格式合同的专门规范。另外,我国述在有关的某些行业之法律规范中分别具体规制。如《海商法》第44条、第116条,《保险法》第17条等。总的來说,立法规制是当今用得最普遍的规则方式。这既是人们走向法制化轨道的必然举措,更是反映了各国对格式合同的普遍重视。在我国,长期以來在立法上表现出对格式合同的不重视和宽容态度,一直没有定形的格式合同规制法。格式合同在现代社会屮已成为高效经济生活之重耍的交易工具,加紧制定调整这一现实社会关系的法

5、律已刻不容缓:首先,要有针对性的立法;其次,转变部门立法现状,建立专家学者参与机制。我国《合同法》的出台,无疑是这一转变的一个很好的尝试。需指出的是,立法规制虽能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格式合同做出规定,具有严肃性、明确性、非人格性和稳定性,但徒法不能自行,须在执法、司法等一系列的运行过程小才能实现控制目的。二、格式合同的司法规制格式合同的司法规制,是指法院依据法律之规定,对格式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并依法对具法律效力做出肯定或否定判断的控制方法。或者说,是指通过法院对格式合同纠纷的处理,消除格式合同中不公平条款影响,维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我国应从以下方面加强司法控制:(1)区别格式合同与行

6、政规章,扩大法院对格式合同的收案范围。当然,这离不开立法加以配合,明确格式合同的范围。目前凡屈一些公用事业单位、企业组织、行政性公司等制定的有关涉及交易活动的规定,且涉及到笫三人的权利义务,也应当作为格式合同对待,只冇这样才能加强司法机构对这些文件的管理与控制,充分保护消费者利益。(2)加强法院对当事人争议的条款是否已纳入生效的格式合同的审查。在司法领域应该确认法院对格式合同条款的审查权。法院应该依法享有运用民商法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正义原则)对格式合同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进行审查的权利,并逐渐形成一些普遍适用的原则。在这方面,我国可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经验。(3)

7、加强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对格式合同条款的公正理解。格式合同解释的目的应是探求当事人的真意和实现法律法律上的公平与正义,而非传统意义上的单纯的“探寻当事人真意”。解释时应考虑格式条款拟定者(一般是企业)和和对方(一般是消费者)双方法益的平衡。(4)保持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司法机构在实际上受制于行政机关,针对这一症结,要努力使司法机构从地方行政机构的利益共同体中解脱出來,保证司法的独立和国家法制统-,使由垄断行业部门制定的不公正格式合同条款得到冇效的司法控制。三、格式合同的行政规制所谓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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