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论格式合同及其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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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题目:论格式合同及其规制摘要:格式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本文从格式合同的定义出发,探讨其特征,分析其利弊,并从我国对格式合同进行立法规制及司法规制的实践出发,借鉴国外之经验,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进行了分析,以完善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对格式合同规定之不足,充分发挥格式合同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积极作用。关键词:格式合同;格式条款;立法规制;司法规制引言随着商品经济、市场经济领域不断扩大,社会生活中运用合同进行交易的次数大大增加,各种交易活动不断重复。在大量交易的社会,个别磋商的传统缔约方式,已经无法适

2、应现代交易的需要。此时,以交易简捷著称Z格式合同遂大量流行。交易条件的定型化,一方面可以促进企业合理经营;在他方面,消费者亦可以不必耗费精神就交易条件讨价述价」现今社会,格式合同更是随处可见,特别是在垄断型的公用企业,以及与人们仃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型行业中,更是司空见惯。格式合同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会现象,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重视。由于在格式合同订立过程屮,合同拟定者与合同相对人地位的不平等,很容易损害格式合同相对人的利益,所以必须采用多种方法对格式合同进行规范和制约。一、格式合同的一般理论(一)格式合同定义格式合同,在英美合同法上称Z为标准(形式)合同

3、、标准(合同)条款、标准化合同条款、附合合同等。而在我国台湾地区则称之为定型化合同,在中国大陆,立法和学者屮也有不同主张,就我国立法情况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为格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其称为格式条款。根据该法的规定,只耍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I■办商的条款都是格式条款。尽管某些格式条款冇可能构成一个完整的独立的合同,也可能形成一个固定化的完整的书面合同,但绝大多数格式条款都是以一个书面合同屮的某一条或者数个格式条款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我国《合同法》为了维护合同正义,对格式条款进行全面规制,没

4、有使用格式合同的概念而使用了格式条款的概念。据此,本文除特别指明,格式合同即指格式合同条款。冇学者把格式合同界定为“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I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三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修订版,第21页。2王利明:《合同法要义与案例析解(总则)》,屮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第95页。所接受的、具有完整的和定型化特点的合同条款。”3也有学者认为,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的一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变更的合同条款/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

5、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木文作者认同《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定义。(二)格式合同特征1、单方制定及不可协商性,即格式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在合同相对人签字前已经存在预先拟定好的合同文本,且在拟定该格式合同吋未与对方协商。这是格式合同最主要的特征,是指格式合同的拟定者预先将自己的意志表示于文字,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并不参与合同条款的制定,要么全盘接受,耍么放弃交易,而没有协商的余地。单方制定是格式合同产生危险的核心原因,因为其剥夺了对方当事人进行合同磋商的可能,并通常导致合同相对人丧失判断自由。不可协商性与单方制定相互关联,单方制

6、定格式合同的结果就是合同相对人丧失了协商的可能。反之,即使格式合同拟定人单方提出,但该合同条款经过当事人的自曲磋商,则该格式合同演化为普通合同。需要注意的是,此种自由磋商并非仅仅形式上Z协商,即只有协商Z形,而不符协商Z实,此门由磋商是指合同相对方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并就该意愿的实现与否而完全具备契约之自由。2、重复使用性,即格式合同的适用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持久性,可以重复使用。适用对象的广泛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适用于与其交易的所有同类交易对象,即只要这些对象与其交易,都以该格式条款作为基础。另一方而是在现代社会中,格式条款

7、适用的范围也日益广泛,比如,在供水、供气、供电、邮电、保险、公共交通等行业中,均广泛适用格式条款。适用对象的持久性,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多次使用该格式条款,而不是为某一次或几次特定的交易而专门拟定的条款。我国著名学者王利明教授认为,格式条款重在订约2前即已由单方制定出來,而不在“重复使用”,重复使用旨在说明“预先拟定”的目的,只是其经济职能,而不是其法律特征/格式合同Z预先拟定是为了重复使用,但没有重复使用是否就不能认定为格式合同?本文作者认为,虽然格式合同是为重复使用而非一次性使用而制定,但不能以还没有重复使用來否定其不是格式合同。在认定某一合同是否为格式合

8、同时,只要该合同拟定者有重复使用的口的即可,而不必苛求既定Z重复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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