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食品法规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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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国际食品法规与标准第一节国际组织一、食品法典委员会二、国际标准化组织三、世界卫生组织四、联合国粮农组织五、国际兽疫局六、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国际食品贸易扩展导致:社会及经济效益众多的贸易壁垒与食品相关的危险的增多需要保护人、动植物的生命健康需要公平和正确的行为一、国际食品法典(CodexAlimentariusCommission,CAC)国际食品法典(Codex)指由CAC组织制定的食品标准、准则和建议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AlimentariusCommission,即CAC)1963年

2、决定成立,负责FAO/WHO联合食品标准规划CAC性质:政府间组织,现有167个成员国观察员:有关国际组织及食品工业,贸易,科技和消费者组织代表1、食品法典委员会简介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以及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重视,使得全世界食品生产者、安全管理者和消费者越来越认识到建立全球统一的食品标准是公平的食品贸易、各国制定和执行有关法规的基础,也是维护和增加消费者信任的重要保证。正是在这样的一个大的背景下,1963年,联合国的两个组织–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FAO)和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创建了

3、FAO/WHO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并使其成为一个促进消费者健康和维护消费者经济利益,以及鼓励公平的国际食品贸易的国际性组织,该组织的宗旨在于保护消费者健康,保证开展公正的食品贸易和协调所有食品标准的制定工作。食品法典委员会作为一个单一的国际参考组织,一贯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推广食品安全的观念和知识,关注并促进消费者保护。自成立之日起,CAC在食品安全领域做了大量工作。198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消费者保护指导纲要;1991年,召开了FAO/WHO食品安全、食物中化学物和食品贸易大会(与GATT合作)

4、;1992年,举办FAO/WHO国际营养大会;1995年,参与签署SPS协议和TBT协议;1996年,举办FAO世界食物大会。CAC的主要职能或作用有以下几方面:保护消费者健康和确保公正的食品贸易;促进国际组织、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在制定食品标准方面的协调一致;通过或与适宜的组织一起决定、发起和指导食品标准的制定工作;解决将那些由其他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纳入CAC标准体系;修订已出版的标准(1)CAC由是FAO及WHO总干事直接领导下设在罗马的CAC秘书处总体协调,每两年在罗马(FAO)或日内瓦(WHO)举

5、行一次会议。自2001年起,大会开始采用阿拉伯语、汉语、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五种语言作为工作语言。(2)CAC的具体工作是由成员国组成的委员会开展的。共有三类委员会:一般议题委员会,主要涉及如食品卫生、农药残留及分析和采样方法等;商品委员会,主要涉及如鱼和鱼制品、新鲜水果和蔬菜、乳和乳制品等;地区协调委员会,如欧洲、亚洲、以及北美和西南太平洋。(3)在每个委员会之下又设专业分委员会,如食品卫生分委员会等。每一个委员会由一个成员国政府作为主席和东道主,并支付会议费用。委员会会议通常在主席国召开。FAO/

6、WHO营养学国际会议,1992认为:得到足够的营养和安全的食物是每个人的权利食品规则......应完全采用食品法典的标准食品法典—基本原则—CAC的支持单位:科学家和研究者科研试验室科研院所FAO/WHO联合专家委员会2、食品法典委员会—组织和管理执行委员会地区协调委员会秘书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1)执行委员会主席3个副主席7个地区代表6个地区协调员(2)地区协调委员会:6个地区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地区的问题和回应本地区的要求负责协调活动(2)地区协调委员会(6个)非洲地区协调委员会亚洲地区

7、协调委员会欧洲地区协调委员会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协调委员会近东地区协调委员会北美和西南太平洋地区协调委员会(3)食品法典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简洁陈述FAo/Who标准的进展为委员会提供行政支持与会员国食品法典联络处联系(3)食品法典秘书处CodexSecretariat(4)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分支:各食品法典委员会各一般议题委员会各专门食品委员会专设跨政府特别工作组①CAC一般委员会(9)一般原则委员会法国食品标签委员会加拿大分析和采样方法委员会匈牙利食品卫生委员会美国农药残留委员会荷兰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

8、委员会荷兰进出口检验和出证系统委员会澳大利亚营养与特殊膳食食品委员会德国食品中兽药残留委员会美国②商品委员会和特工作组油脂委员会英国鱼和鱼制品委员会挪威乳和乳制品委员会新西兰新鲜水果蔬菜委员会墨西哥可可制品和巧克力委员会瑞士加工水果蔬菜委员会美国肉禽类卫生委员会新西兰糖委员会*英国谷物与豆类委员会*美国植物蛋白委员会*加拿大天然矿泉水委员会*瑞士果汁特别工作组巴西动物喂养特别工作组丹麦生物技术食品特别工作组日本国家食品法典联络处的功能:秘书处与成员国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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