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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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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对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的几点思考论文摘要我国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存在有许多问题,木文基于对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现状的考察,结合相关工作实际,以及对我国香港、澳门等地区的相关制度分析,就司法鉴定的启动权、鉴定前灰的司法程序、涉案精神病人的责任认定以及管理治疗等方而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许文关键词司法精神病鉴定司法程序责任认定管理和治疗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接受司法精神病鉴定委托以厉,鉴定进行过程中,要同时注重法学要件和I矢学要件的考察,做出能够赢得社会认可的鉴定结论。本文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就司法鉴定的启动权、鉴定前
2、后的司法程序、涉案粘神病人的责任认定以及管理治疗等方面,重点梳理一些看法和要点,供大家探讨。一、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根据《粘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五章规定,“司法机关是委托鉴定的唯一主体”。依据我国现行的粘神病司法鉴定体制,由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决定是否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我国在立法上并没有赋沖当事人可以独立地启动鉴定程序。木人认为这不利于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而且有悖
3、于控辩平等的原则。法律应当允许当爭人自己或其监护人选择进行鉴定,当事人可以因举证需要而委托鉴定,或者通过鉴定获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这样既可以增强控辩双方对鉴定程序的参与性,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也可以树立司法鉴定结论的公信力。二、鉴定前和鉴定后的司法程序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rh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巧》,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口J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但司法实践中,常常
4、发生公安机关主动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精神病。一旦犯罪嫌疑人被确认为精神病人,公安机关就会撤销案件,终止司法程序,有的就将行为人移送强制医疗,有的由公女机关径行“无罪释放”,而不移送检察机关。在这种情况下,未经过司法机关公开、公平、公正的审判,被害人得不到心理慰籍,得不到经济上的补偿,容易对社会产生不满、对法律的公平公正性产牛怀疑,最终导致上访政府、报复社会,给社会帶来了不安定因素和不良影响;犯罪嫌疑人若被移送强制医疗,未有经过屮辩机会,亦会有不满;犯罪嫌疑人若被放任在社会上,对社会亦会构成
5、极大的危险和隐患,带来不良的后果。以上这些极不利于当前所提倡的构建和谐社会。公安机关的上要职责是查清犯罪事实,收集和提取指控犯罪的证据。金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以及应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些均应当由法院來最终判定。在侦查阶段,若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或其代理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因此,公安机关只要在实体上查明了案件事实的各要点,即使怀疑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也应当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
6、诉。市法院结合司法精神病鉴定专家的鉴定意见作出有罪并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或者作出移送强制医疗的决定。三、涉案精神病人的责任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郭,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耍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以上认定标准■现代多数国家的刑事立法是一•致的,即釆用医学标准为心理学标准相结合的方式,在心理学标准的认定形式上采纳的是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的择一说。所谓医学标准,乂称
7、之为生物学标准,是指从更学上看,行为人是基于粘神病理的作川实施特定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所谓心理学标准,亦称法学标准,是指从心理学、法学的角度看,患有精神病的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山其自身难以避免的病理机制所引起的,而且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使其实施危害行为时丧失了辨认或者控制口己行为的能力,从而实施了严車危害社会的行为。所谓丧失辨认行为的能力,是指行为人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不能止确地了解自C行为危害社会的性质及其危害后果;所谓丧失控制行为的能力,是指行为人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不能根据n的意
8、志n山地选择实施或不实施危害行为,也往往表现为不能根据(c的意志选择和控制危害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方式与程度。精神病人不构成犯罪,必须同时符合上述医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才应确认为无责任能力人,排除在刑罚的处罚Z外,按照《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危害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在司法精神病鉴定方而,必须保证精神病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和统一性,在全国范围内应当制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统一标准,供所有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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