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的思考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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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的思考和看法摘要:近几年来,我国相继发生了数起轰动全国的有关“精神病”犯罪的重特大事件,马加爵校园特大杀人案、邱兴华陕西“7·16”特大凶杀案、“2·25”东风广场特大车祸案、“12·28”佛山灭门惨案等等,都把“犯罪”与“精神病”联系在了一起。法律界和医学界诸多专家学者为此各自从不同的专业角度阐述自己的不同观点,有些方面出现争议很大。焦点问题在于犯罪者是否该做精神病鉴定,以及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已经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当我们接受司法精神病鉴定委托后,在鉴定过程中,同时注

2、重法学要件和医学要件,做出了无数赢得社会认可的鉴定结论。本人结合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就司法鉴定的启动权、鉴定前后司法程序、涉案精神病人的责任判定以及管理治疗等方面谈谈个人的思考和看法,供大家探讨。  1司法鉴定的启动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根据《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五章规定,“司法机关是委托鉴定的惟一主体”。在我国现行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体制下,申请人的鉴定申请并不一定能够启动鉴

3、定程序,其决定权在司法机关。立法并未赋予当事人鉴定程序的独立启动权。我认为这不利于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有悖于控辩平等原则。法律不应排除当事人自己或其监护人选择鉴定的权利,当事人应当可以因举证需要而委托鉴定,也有权通过鉴定取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这也是增强控辩双方对鉴定程序的参与能力,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树立司法鉴定结论公信力的一条有效途径。  2精神病人犯罪应明确定性    法律设定刑事责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行为人再次犯罪,为避免行为人再次犯罪、惩罚肇事者和警示他人,刑法规定了追究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

4、的处罚。但是,对精神病人等特殊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刑法又作了特别规定。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从上述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刑法只规定了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予刑事处罚,并未排除其构成犯罪。本人认为:不负刑事责任,并不等于其没有犯罪。判定其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首先是判定其是否犯罪。没有犯罪,有无刑事责任能

5、力也就无从谈及。至于这种侵害是由正常人实施还是由精神病人实施,并不影响其行为的犯罪性质,而只影响对行为人的处理方式。故此,对于触犯刑法的精神病人,不应当认为其“有病无罪”,更不应当将其简单地一放了之。但实际情况是一旦鉴定有精神病就半途中止司法程序,没有对其实际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按法律精神给于定性,这就造成了社会上较为普遍的精神病人“犯法无罪”的错误认识。    有犯罪行为的人接受惩罚是应该的,实际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要不要判处刑罚,尚有其他考量。因此,犯罪通常与刑事责任相联系,但并不意味着犯罪

6、后必然有实际的刑事责任承担。刑法以保卫社会为己任,凡危及社会安全的,就应当属于刑法的关注范围。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刑法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人,不管其性别男女、年龄大小,是

7、正常人或者是精神病人,触犯了这些法律规定,都应当认定其行为是犯罪行为。但现实是我们已经把精神病人看作成了特殊人。精神病人“犯法无罪”是社会上较为普遍的认识。明显已经犯罪,却不给定罪,是我们让其拥有了犯罪理由,甚至有了“杀人执照”。这种现象必须得以纠正,首先“特殊人”现象的存在本身与刑法第四条不相符,不能充分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性。我国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不应该有特殊人存在。因为毕竟其实施了一定的非法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在法律上、情理上(道德上)不具有正当性,更不值

8、得提倡和肯定。如果对其行为不做判定或宣告无罪,无疑都是对这种行为的纵容和鼓励。实际上也违背了我国宪法的司法精神。其次,“特殊人”现象的存在不能充分体现司法的严谨性,容易使个别本应受到法律惩处的犯罪人钻法律空子,越来越多的犯罪嫌疑人学会利用精神病司法鉴定这个“法律武器”来逃避法律制裁,会给社会带来不正确导向。“诈病”现象在我们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中并不少见。尽管我们能够做出正确的鉴定结论,但实际上干扰了正常工作,增加了社会经济负担。还有少数曾经患过精神病的人在现实生活中为了达到个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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