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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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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深入推进司法公开的几点思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要“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这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的庄严宣誓。司法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必须下决心彻底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体制机制障碍。司法改革根本的出路就在于深化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树立司法权威、制约司法专断的有效方法,也是提升法官业务素质、提高裁判质量、防止外部干扰的有效途径。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是司法改革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 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
2、基本理念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当前司法公开的工作现状,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社会公众不断增长的权利意识、主体意识还存在一定差距。要以着力打造阳光司法工程为切入点,首先就需要解放思想,确立“十个公开”的基本理念。 “依法公开”是指司法公开应该依据一定的法律、规则和机制进行,公开的途径、方式、范围、程度要有规则可依,依法应该公开的,必须公开;依法不应公开的,不能公开。 “全面公开”是指依法公开的范围内全面公开,不能是人民法院有选择性的公开。公开的内容不仅应该包括审判信息的公开,还应该包括审务信息的公开。审判公开要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公开质证、公开宣判。 “实质
3、公开”是指司法公开不能流于形式,实行全面公开,特别是要公开那些“对裁判结果的决定性活动”的信息,公开那些能够满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正当司法需求的信息。 “及时公开”是指司法公开不仅渠道要畅通,还应该注重时效性,满足一定的公开时限要求。尤其是有重大社会影响、牵系百姓切身利益的案件,及时、高效公开,更容易赢得当事人和百姓对裁判的理解和认同。 “审务公开”是指司法公开不仅仅包括具体案件信息的公开,还包括人民法院从事审判活动、行使审判权的基础信息、人民法院的队伍建设、文化建设、自身发展、改革举措等信息的公开。 “过程公开”是指将审判公开从裁判结果、执行结果公开,扩张到对案件审理、案件执
4、行各个过程和节点的公开,通过当事人对审判权的实质制约及社会公众、相关部门对司法活动的外部监督来约束裁判结果和执行结果。 “判理公开”是指对于裁判文书的公开,不仅要公开审理过程、裁判结果,还要公开裁判理由,要公开关键证据认证过程,公开事实认定、适用法律与裁判结果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 “相对公开”是指司法公开要区别不同的对象进行,有些信息需要向当事人公开,有些信息则需要向所有社会公众公开。防止公开“绝对化”的极端,尤其是结合敏感案件、维稳案件等现实因素,相对地调控司法公开更为妥当。 “适度公开”是指司法公开应该把握合适的度,不能超越对象、范围公开司法信息,要平衡独立审判和当事人、
5、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合理监督的关系,要平衡公开审判和国家秘密、公共利益、个人隐私之间的关系。 “有责公开”是指畅通司法公开的反馈机制,允许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公开提出意见、建议、异议、投诉和救济申请,对于违反依法公开制度的审判活动应认定无效,对于违反依法公开制度的审判人员要追究责任。 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基本任务 近年来,各级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工作的总体部署,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不断推进司法公开工作,采取许多行之有效的公开举措,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当前,应当以“十个公开”为指导,着力完成好以下三项任务。 强化审判公开,实现审判执行的全流程公开。完善向当事人
6、提供电子案卷查阅服务,在现有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功能,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提供更加简单、明了、快捷、便利的查阅服务;设立“一点通”式上诉案件查询系统,查询当事人只需在触摸屏上输入上诉案件的年份、一审法院及案号等基本情况便可方便快捷地查到二审立案日期、案号及承办法官等信息,及时了解到案件审理进程;推出执行案件流程信息公开查询系统,结合执行流程工作自身特点,尽快启用执行案件公开查询系统,通过该系统,当事人可以详细了解执行案件的承办人、书记员、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同时可以查询案件所处的具体流程环节以及所采取的执行措施等基本执行信息。 加强司法透明,实现民生司法的全领域公开。在“一站式
7、”审判服务大厅设立专门诉讼引导服务,提供案件查询跟踪服务,代为发送公告服务,诉讼材料接转服务;推行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案卷告知制度,向当事人发放告知书,使当事人进入法院便可知晓自己享有查阅案卷的权利,明确查阅的程序及手续,使诉讼材料和程序更加公正透明,便于社会的监督;组织审判人员、尤其是青年法官深入到企业、农村、小区进行调解办案,让审判人员走进广播电视、网络平台,与人民群众开展面对面的普法宣传;对涉民生案件强化诉讼指导、庭审释明、判后答疑、执行告知等措施,确保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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