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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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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精神损害赔偿制度K内容摘要】本文阐述精神损害及其赔偿制度的新的司法解释扩大了精神损害的适用范围,改变了我国过去几年中司法界对于精神损害问题的无法可依的局面,同时也体现了国际社会保护人格权的发展趋势,使得我国人格权的保护趋向于更加全面和完善。【关键词】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全文内容】目前,法学界、法律界对于在我国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经基本上达成共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也初步的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帀,但对于身份权的精神损害保护、以及赔偿标准等问题还未有明确的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的处理上出现较大差异。对此,笔者拟就精神损害赔偿制
2、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口己的一点浅见,以供探讨。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现况在过去,我国法律本身并没有出现“精神损害”或“精神损害赔偿”,更没有对其含义进行任何说明或解释。“精神损害”这一术语是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出现和使用的。相关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开始是从《民法通则》中推导出來的,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对于精神损害的保护除了民法通则外的法律规定还有:(1)、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
3、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害。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2)、单行法的具体规定。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消费考权益保护法》等也都明确提到了对人格尊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3)、司法解释。例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颁发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0条第4款规定,“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耍求赔偿的,侵害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4)、各地的地方法规。但是,我国法律对公民的精神损害的立法保护由于其规定的原则
4、性或解决问题的有限性,在理论和实践屮暴露岀种种缺陷和弊端。关丁•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呼Z欲出,2001年,最高法院做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卜•简称《解释》)于3月10FI公布实施。这一司法解释相对于以前的规定有了很人的发展,主耍体现在:(一)、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被理论界和司法界大多数人认为是确定精神损害及其赔偿制度的依据。但该法条对和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定义,尤其是“赔偿损失”Z说更是含糊其辞。而《解释》则将精神损害赔偿确定下來,规定:“……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
5、损害”,“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推翻了理论界屮关于我国是否存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争议。(二)、扩大了精神损害及其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过去的精神损害适用范围仅仅局限于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包涵部分的隐私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这些有限的立法规定使得在实际生活中产生了许多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法律既然规定侵害姓名权等精神性人格权造成精神损害可以进行物质赔偿,对于侵犯人身权、健康权等更严重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却没有保护,这不仅在逻辑上有错误,而且与我国宪法第38条中提到的
6、保护“人榕尊严”相左,不利于全面保护权利人的人身权和人格权。而新的精神损害《解释》则在原有的范围上进行了扩大:(1)、精神损害客体范围的扩大,增加了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隐私权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2)、权利主体范围的扩人,主要是吸收了以前的司法解释中公民去世后,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死者近亲属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的规定,但也增加和明确了死者近亲属提请精神损害赔偿依据的范围,即只有在死亡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受非法侵害时才可提起;(3)、增加了适用范I韦I,对于有人格象征
7、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遭受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损毁时,物品所有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4)、以抽彖性的概念概括了其他的精神损害适用范I韦I。如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他人人格利益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三)、规定了精神损害的民事责任,特别是损害的赔偿抚慰金的确定《解释》规定,因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可以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同时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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