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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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来自远航论文网(http://www.linsh.com)原文地址:http://www.linsh.com/news_list.asp?id=20388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摘要:精神损害赔偿是一项涉及人格权益保护的重要民事法律制度,它最早出现在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在维护人权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民法通则》初步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大突破,但因其内容过于简略而在理论和实务中认识和做法不尽统一。.本文就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若干理论和司法实务中重点和难点问题略作分析,并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尝试

2、着探讨一下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及司法实务的应有状态。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基础;法律关系;司法认定;数额确定第一章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概述一、精神损害赔偿概念、结构和法律性质(一)精神损害赔偿概念精神损害是指由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或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损害。我国学者曾世雄先生认为非财产上的损害与精神损害基本上是相同的概念。①本文亦不作区分。通说认为,非财产上损害或精神损害,以精神痛苦为主,也包括肉体上的痛苦。精神痛苦主要表现为忧虑、绝望、怨愤、失意、悲伤、缺乏生趣等。②此说与某些国家采用立法限定主义有关,即对精神损害赔偿以立法有规定

3、者为限,而立法规定仅限于精神或肉体痛苦。‘本文来自远航论文网(http://www.linsh.com)原文地址:http://www.linsh.com/news_list.asp?id=20388李相反,另有采用非限定主义的国家,民法原则规定加害人对其侵权行为所生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学说及判例则认为精神损害不限于非财产损害引起的精神痛苦,也包括财产权损害引起的精神损害,如心爱物、亲人纪念品、遗物被毁损,因而精神痛苦,除财产损害赔偿外,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志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和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立法也采用限定主义。从广义上理解

4、精神损害既可以是生理方面的,也可以是心理方面的,还可以是神利益方面的;精神损害来源于加害人对受害人人格权的侵害,也可以来源于对身份权、特定财产权的侵害。至于精神损害主体范围是自然人抑或包括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笔者将在下文论及。据此,可以将精神损害赔偿界定为民事主体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到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进行救济的民事法律制度。互《民法通则》公布施行之始,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概念的称谓有多种,后来随着讨论的深入,学者普遍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我国目前法学界最为流行的提法,尽管是不严密的称谓,但很难选

5、用更确切的词汇来表达,而且法学界已经约定俗成,并为人们所接受,故司法解释和实务中仍习称“精神损害赔偿”。二、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民法通则》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大突破,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当公民的精神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法律以强制方式责令侵权人给被害人以必要的金钱赔偿,使受害人在精神上获得一定的慰藉,这是人道主义在法律领域的具体体现,是保护公民合法权(二)有利于实现法律的教育导向作用。在现实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在精神受到不法侵害时之所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6、,并不取决于经济利益的驱动,而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寻求法律上、本文来自远航论文网(http://www.linsh.com)道德上和社会价值的公理,使人格尊严得到应有的尊重。法院依据法律责令侵权人向被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损害赔偿金,这就向人们和社会提供一个是非评判的标准,即指出什么行为是法律允许的,什么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从而有利于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并引导人们步入社会生活的正常轨道。同时最大限度地防止违法侵权行为的发生,引导社会努力形成一种尊重他人人身权利,尊重他人人格尊严的时代精神和良好社会风尚。第二章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和法律基础尽管精神损害赔

7、偿制度己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确立起来,但为何要以给付财产的方式补偿精神损害,这是一个在各国的民法理论界中争论了近百年的复杂问题。笔者认为,无论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如果在理论上不能对此做出明确阐释,即使制度己经确立,也很难确定其在现代侵权行为法中的牢固地位。鉴此,笔者认为有必要系统地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作深入的探讨。综观各国民法学者的研究成果,总体上有否定和肯定的两种对立观点,现通过对两种观点的评析,尝试着探讨我国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支持。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建立,都是其内在的驱动和外在的需求,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8、的确立也正是其内在驱动和外在需求的体现。上文所论述的精神损害赔偿社会功能是该制度本身的内在驱动力.本文来自远航论文网(http://www.linsh.com)原文地址: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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