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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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1、相关定义1.1、精神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一)精神损害的定义何谓精神损害?有学者认为”精神损害是以行为人侵犯非财产权为前提(直接侵犯或间接侵犯),以精神损害为结果的侵权行为”;有学者认为”精神损害指对公民人格权的侵害,给受害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的违法行为”;也有学者认为“精神损害是致使他人身心遭受痛苦,人格尊严受到伤害的侵权损害”。他们将精神损害界定为”侵权行为”、”违法行为”、”侵权损害”等。而更多的学者将精神损害归结为非财产上的损害。如”精神损害是行为人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或其他违法行为

2、致使他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创伤和痛苦,无法正常进行活动的非财产上的损害”;”精神损害是指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不法损害,致使公民的人格受到非财产上的损害,给受害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精神损害是一种非财产上的损害,是侵权人侵害受害人人身、人格权利而导致其心理上的损害,无法用金钱加以计算。人身伤害中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因他人侵害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而产生的损害,包括受害人的肉体痛苦、精神折磨、丧失生活享受、生命缩短、丧失亲人之痛苦等。2笔者较为赞同该观点。(二)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对于精神损害能否赔偿,在理

3、论上经历了从否定到肯定的发展过程。国内外学者对精神损害赔偿也有不同的理解。对精神损害赔偿持肯定态度的理论根据是:精神损害是一种真实的损害,在现代经济社会里,金钱是一种很高的价值判断标准,被广泛用来衡量和确定有形和无形财产的价值,在无法弥补受侵害的精神利益的情况下,金钱是唯一可以采用的使受害人得到满足的方法。并且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补偿与惩罚双重功能,在受害人伤亡的情况下,确认精神损害赔偿实际上是对受害人进行补偿;当精神损害不涉及人的生命或身体时,则具有惩罚性。对精神损害赔偿持否定态度的理论根据是:精神损害是无形的和非金钱性

4、的,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消除损害,使权利恢复到损害前的状况,而精神损害不能用金钱恢复或消除。精神损害无法计量,因而精神损害是无法补偿的,不能用金钱赔偿。如果进行赔偿,会给法官以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造成事实上的不公正,违背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经历了坚决杜绝、谨慎怀疑、热烈讨论到广为接受的坎坷之路。随着《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尤其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的出台,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

5、度在制度层面日趋成熟。那么何谓精神损害赔偿?有学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侵害人因侵权行为损害他人的正常意识、思维活动和一般心理状态,给受害人带来打击、造成悲,王炳军:《论精神损害》,载《法苑》第12期。2邓瑞平:《人身伤亡精神损害赔偿研究》,载《民商法学》2000年第1期。伤或痛苦,受害人可依法获得赔偿权的法律制度。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精神损害赔偿是协调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3精神损害赔偿对于侵权行为人而言具有惩罚性,而对受害人而言具有填补性和抚慰性,它本质上是通过金钱赔偿,使受害人精神上、心理上

6、得到安抚。1.2、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违约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规定而需要承担的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形式。那么,何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违约精神损害就是,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规定,给另一方当事人的带来的不利益的事实,从而造成精神损害。这种损害简单地说,就是违约方给守约方带来的精神上的痛苦。虽然这种损害的发生比较少见,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存在。合同违约方承担由于违约行为,给合同受害人带来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就是违约精神损害赔偿。1.3、精神损害概念的反思通过以上论述,我们不难发现,在精神损害赔偿制

7、度中,精神损害指的是一种什么样的损害,换句话说,对什么样的损害才可以提请精神损害赔偿,这一问题是该制度的关键所在。(一)损害的内涵“损害”一词源于拉丁文Damnum,其英文为damage,法文称zed.nJmdge,德文称derSchuden。而汉语中的”损”与”害”却有着不同的含义,”害”是指侵犯、杀害,”损”是指财产减损的行为和结果。将”损害”相结合使用,则是受到了近代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对损害进行界定,这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损害的本质究竟是什么,两大法系对此有着不同的理论见解。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深受其判

8、例法传统的影响,”损害”是一个没有统一标准的概念,是一个必须在个案中加以衡量判断的概念。在英国,学界通常对侵权行为作出了以下两种分类:”自身可诉性”侵权行为和”须证明实际损失”的侵权行为。对第一类侵权行为,一般认为,任何侵害都必然包含了损害,损害并不一定只是财产损失,权利侵害本身就可能构成损害,即所谓”名义上的损害”。在第二类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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