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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地位探析许承光曹茜许颖慧伴随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蓬勃发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其屮最突出的问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地位不明晰。我国相关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地位的界定我国Fl前的法律、法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有所规定,但总的来说,这些规定缺乏统一性,即上下层次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尽一致,有的法律规定也不太明确。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我国《宪法》和《农业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作了相关规定。我国《宪法》第8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
2、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这一规定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明确为集体所有制经济。2003年修改后的《农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这一规定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视为农业生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它到底具有何种法律地位,《农业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次,我国部分地方性法规也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作出了相关规定。浙江省于2004年11月11H颁发的《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纽织条例》,规定合作社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性质。而上海在2004年《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若干意见》屮则按《公司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工商登记,属有限责任公司,但同时又注明是合作社。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我国不少地方的地方性法规都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视为企业法人。最后,我国2006年10月1H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在该法第4、第5条分别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
4、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収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同时又在第13条对其设立登记作了如下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口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中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然而,美中不足的是,仍然没有明确农
5、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法人类型。我国学术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地位的争论在我国学术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类型,也存在很多争议,主耍有特殊企业法人说、非营利法人说或屮间法人说和合作社法人说。“特殊企业法人说”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具有由多个投资者构成,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拥有独立法律人格等耍素,与个人独资、合伙、公司有很大的不同,是一种独立的企业法律形态。合作社对外是独立的经济实体,追求利润最大化,但合作社对内是一•种农民自愿加入的以实现自我服务为宗旨的互助互利的组织,与典型的企业法人有明显区别
6、。因此可以将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理解为特殊的企业法人,而且,是与公司相并列的一类特殊企业法人。“中间法人说”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法人,它以为社员提供服务为最高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其盈余的最终目的是为社员服务,从而,它与以营利为冃标的纯粹的经济组织或商业组织有严格的区别。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只是单纯营利或单纯公益或营利后分配给其社员为全部内容的营利法人、公益法人,而往往是同时包含类似这两种法人的多种功能,因此应赋予合作社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有学者将其直接分类为一种特殊的屮间社团法人,对外承担有限
7、责任。“合作社法人说”认为,基于合作社的特殊性,从内部看,它谋求社员共同利益,与社员Z间的交易不以营利为冃的;从外部来看,它耍实现营利,类似于企业法人。因此,在法律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定位合作社法人。我国民法学泰斗梁慧星教授也认为,《屮国民法典:总则编条文草案》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合作社法人”,但为合作社法人预留了适当的位置。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特殊的社团法人我国现行法律屮对法人分类的规定集小体现在1986年《民法通则》屮,以创设目的和业务范围为标准,首先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根据所有制性质和外资
8、参与方式、企业的组合形式,将企业法人具体区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外资企业法人五种。非企业法人又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显然,根据此类划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无法准确的归于其屮任何一类。这种分类方法有着明显的缺陷,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而且,与现在的社会经济发展现状不相适应。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本质属性及法律特性,即法人性、人合性、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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