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困境”现象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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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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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困境”现象探析作者:万江红 管珊 钟涨宝来源:《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06期        摘要: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推进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变革的载体发展迅猛。但是实践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往往与合作社原则出现一定程度的背离,从而面临“规范困境”。通过对湖北T合作社的田野考察,将合作社置于行动主体的地位,从社会网络的视角去理解现代农业发展背景下合作社与多个利益主体的关系,分析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动构建区域社会地缘关系网络,权力关系网络、市场关系网络,并从中获取资源。同时这种网络对合作社的进一步行动形成制约,产业发展空间、农户行为特征、组织对

2、市场的替代能力将是合作社突破“规范困境”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困境;社会网络;利益主体        中图分类号:F30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07(2014)06-0034-06        一、问题的提出...        现有研究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合理性、发展的阶段特征及其存在的问题研究颇多,现有的共识是当前中国“三农”问题的解决方向和农村改革的核心在于农业经营的组织化变革和推进农户的组织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实际运作中发展迅猛但是并不规范,许多合作社流于形式,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不应过度放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陷入

3、“不规范”这一困境[13]。对于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困境,学界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从合作社的应然状态出发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本质特征在于合作社的产权和治理,二者成为辨别真伪合作社的依据,张颖、任大鹏强调伪合作社使用合作社名义获得国家对合作社的扶持会挤压真正的合作社的利益空间,因而要对合作社进行先规范再发展[4];二是从合作社的本土环境出发解释合作社制度绩效难以发挥的成因,如樊红敏从新制度主义的视角解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卷化问题,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设计过于理想化,与福利性的农业产业政策环境、竞争的市场环境、农村的文化环境等制度环境不相容[5];仝志辉等认为在现有的部门、资本下乡

4、的背景下,资本相对于农户经济的经济、社会优势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形成“大农吃小农”的逻辑,从而对合作社道路提出了质疑[6];三是中间派观点认为合作社发展与规范需并重,如黄胜忠等认为在成员异质性环境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者与普通成员具有不同的偏好,合作社表现出“功利主义”和“标准规范”的双重特征,是组织赖以生存的特色所在[7]。刘老石认为合作社运动不能因噎废食,需要在实践中完善组织形式和运作机制,由于标准问题造成的真假合作社的争论在实践中是没有意义的,应该留给合作社更多实践的空间[8]。以往研究表明合作社未来发展导向依然处于模糊状态,对于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规范困境”形成了不同的观点。但这些

5、研究都忽视了对合作社实际行动的关注。合作社的实践是对地方性社会秩序的遵循和重构,合作社发展受其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动态关系的影响,在组织场域中,组织间支配结构或共谋模式具有重要作用[9]。本文将合作社置于行动主体的地位,从社会网络的视角去理解现代农业发展背景下合作社与多个利益主体的关系,探讨合作社的制度绩效如何得以发挥,以及在此基础上揭示合作社“规范困境”形成的原因。        二、个案合作社概况        (一)调研方法        本研究采用田野研究法,从众多合作社中选取一个典型的合作社作为本次研究的对象,直接深入合作社所在的社区进行参与式观察,结合访谈资料,获取对个案的尽可能全面

6、的认识。本次调研选择的T合作社所在县域位于湖北东部大别山区,以茶叶为主要的农业产业。自20世纪90年代,该县政府开始主导进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化运动拉开帷幕。为促进茶叶产业化发展,政府自2000年开始扶持龙头企业发展,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继而开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T合作社正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浪潮下,由原龙头企业负责人徐某成立的。        (二)T合作社的“规范困境”表述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法律形式保障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独立市场主体地位。早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之前,我国已经颁布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市场

7、主体法,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现有市场主体普遍采用的公司制具有根本上不同的性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坚持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量)比例返还[10]。这两项基本原则强调了合作社有别于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特征以及其独有的价值取向和分配原则。但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运作中,诸多合作社并没有严格参照以上原则,形式化严重,以至于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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