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文广新局作风效能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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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文广新局作风效能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干部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维护工作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XX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XX区作风效能责任追究办法》等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局下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含聘

2、用、借调、挂职人员)。第二章追责方式、情形及适用第三条追责方式:(一)提醒谈话;(二)诫勉谈话;(三)通报批评;(四)书面效能告诫;(五)调离岗位;(六)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七)解聘或辞退。以上追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第四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提醒谈话、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对上级或本局机关的决策、决议、工作部署和交办事项不按要求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不及时报告或执行不

3、力,消极对待,影响政令畅通的;(二)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办理或者有其他不作为行为,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有关作风建设规定方面打折扣、阳奉阴违、变形走样的;(四)违反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等行为的;(五)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生硬,言行举止不文明礼貌的;(六)因工作不当,造成部门之间矛盾的;(七)因个人行为不当,被媒体曝光,在网络上造成不良影响的;(A)其他影响作风效能需进行追责的行为。第五条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提醒谈话、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书面效能

4、告诫、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婚丧喜庆等事宜大操大办,奢侈浪费,以及借机敛财,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二)对职责范围内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监管不到位,或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及时采取防范和处置措施,引发大范围群体上访、非访事件或导致较大责任事故、事件发生的,以及发现问题不整改、整改不力,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失的;(三)对分管范围及工作人员存在的不正之风、失职行为、工作效能、违纪违法等问题失察失管、监督不力,不采

5、取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和制止,或应予追责而不作出追责决定的。第六条工作人员被追责的,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下属单位及科室负责人责任。第七条下属单位、科室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一)以各种形式妨碍监督检查和追责调查的;(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调查的;(三)一年内出现两次(含)以上被予以诫勉谈话及以上追责的;(四)有其他需从重处理情节的。第八条下属单位、科室或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酌情处理:(一)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第三章追

6、责程序第九条局监察室受理相关投诉或依职权启动追责程序。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反馈;情节复杂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第十条局纪检组负责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据,形成书面报告。对需要实行追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追责建议。第十一条向责任人及其所在科室或单位发送《责任追究决定书》。《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写明追责事实、追责依据、追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第十二条责任人对追责决定不服的,依照有关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追责决定的执行。第十三条办理追责事项的工作人员与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

7、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第十四条受到作风效能追责的,根据相关规定,对责任人的工资、职务、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等作出相应处理。追责情况作为干部使用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负责办理追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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