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电车难题”案之刑法探析

“类电车难题”案之刑法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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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类电车难题”案之刑法探析“类电车难题”案之刑法探析一、粟情回顾行为人甲欲加害一儿童乙,便将乙带到火车铁轨上玩耍,欲通过即将行驶而来的火车将儿童乙撞死。但同时,在相邻的另一铁轨上,也有七个儿童在玩耍。不料,火车却驶向七个儿童所在的B铁轨,行为人甲见此情形,扳动了铁轨道岔,将火车导向侧轨A,结果B铁轨上的七个儿童获救,而A铁轨上的儿童乙被火车撞死。行为人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本人试图从紧急避险的角度来进行分析论证。二、紧急避险角度的分析路径传统的紧急避险要件主要包括: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是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避险意识、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

2、有的损害。毫无疑问,该案例基本符合紧急避险的其他构成要件。下文将主要针对上述疑问进行分析:人的生命权能否作为紧急避险的客体关于电车难题案例提出的人的生命法益间能否比较的问题,理论界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1、肯定说。该观点认为,牺牲一生命来保护另一等价生命,可以成立紧急避险,阻却违法。理由如下:首先,从紧急避险的本质来讲,其设立初衷便是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功利主义者认为,紧急避险情形下,于客观上,正是由于存在冲突法益而导致不得已,故缺乏谴责行为人的依据。其次,符合人类社会整体利益。故为保全多人生命而牺牲一人生命是完全符合整个社会利益的。即使是牺牲一人生命而保全了另一等价生命法益

3、,于社会整体利益上并无增减。可见,肯定说基本均从功利主义的立场出发。2、否定说。有学者认为“于紧急避险框架内,人的生命权是唯一之例外。”于社会大众立场,人们通常会选择以一人生命来换取数人生命。但是,常理常情并非法律,将常理常情作为判断犯罪与否的标准,有违罪行法定原则。同时,坚持功利主义的论断将会给决定实施紧急避险的人以选择空间,让其可以带有个人主观价值判断因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素来进行生命之间的选择。那么,此时的紧急避险人,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别人生命的掌舵者,甚至可以说是在扮演“上帝”的角色。笔者亦持否定说,故而基于生命的不可比较性,认为行为人甲扳动铁轨岔

4、道的行为不成立紧急避险。避险意思角度的分析路径1、行为无价值的立场行为无价值肯定主观的正当化要素。基本理由是从法实证规范来看,刑法中关于紧急避险成立条件的规定使用了“为了”或近似的用语,以此来表示避险意识具有必要性。若将明显出于犯罪意图而实施,引起了行为人所料想的结果的攻击行为认定为紧急避险,就会保护不法者,违反了正当化事由的主旨。对于该案,试从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角度分析,主张违法性的根据不仅在于行为无价值而且在于结果无价值:对于行为人甲的行为承认其行为无价值,但是另一方面,于结果无价值的理念出发,行为人甲保护了较大利益,甲的行为结果具有正当性,缺乏结果无价值。此时,又会

5、出现一个矛盾,承认行为无价值也就是承认了生命法益之间的不可衡量性,这里无价值的“行为”本质就是这种擅自决定别人生死的行为;承认结果无价值就是承认了生命法益之间可以比较,正是由于承认五个人生命法益大于一个人生命法益,所以才肯定该种结果的正当性。此时,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的理论前提本身就是对立的,二元的行为无价值就会陷入一种逻辑前提的错误中。另一方面,结果是被允许的,但导致结果的行为是被禁止的。可是,如果刑法禁止该种行为,那么必然也会禁止该种行为所导致的结果,行为和结果是一个整体性的概念,不可割裂开来,行为都被禁止,又何来行为的结果。所以,从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角度分析,会出现

6、自相矛盾的结论。2、结果无价值的立场张明楷教授持一元结果无价值的立场,否认主观的正当化要素。他认为当一种行为客观上未侵犯法益,或在损害法益的同时保护了另一同等或更为优越的法益时,这种行为便没有违法性。即使行为人在实施这种行为时具有犯罪故意,但也不能仅仅根据其故意内容认定犯罪,否则便是主观归罪。他在论及避险意识时这样谈到“没有避险意识,其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侵害行为巧合紧急避险客观要件的,属于偶然避险,与偶然防卫的处理原则相同。偶然避险属于紧急避险。”本案的情形,应当说是满足张明楷教授所说的偶然避险的情形。此时,行为人成立紧急避险,阻却违法。但存在这样的疑问,对于行为人甲之前

7、将儿童乙引诱到铁轨上玩耍的行为,如果因为行为人之后扳动铁轨行为而导致整个行为无罪,这样的结论难免无法让人赞同。如果刑法在允许紧急避险行为阻却违法的同时,放纵了犯罪,那么是否是给自招危险的紧急避险人留下了巧妙逃避犯罪的空子?因此,笔者认为,应同时对甲先前的行为加以评价,否则,对行为人的刑法评价就是片面的、不完整的。所以,在运用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理论无法得到圆满解释的情况下,笔者试从自招危险的紧急避险角度进行论证。自招危险角度的分析路径首先,通过对整个行为结构进行分析,可将其分为自招危险行为与避险行为两部分。通过对前后两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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