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树之果”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可行性研究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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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毒树Z果”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可行性研究—证明责任摘要:年7月,《两个证据规定》已经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依据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又获取了其他的证据,那么后一种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呢?本文试从美国"毒树之果”(FruitsofthePoisonoustree)规则的內容入手,分析探讨该原则在中国刑事诉讼中的町行性问题,希能对在中国的合理适用有所借鉴。论文关键词:毒树之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明责任2010年7月,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T问题的规定》,不仅对非法证

2、据的内涵和外延,还对市杳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貝•体明确的规定。然而,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衍生产物,即依据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乂通过该证据获収了其他的证据,那么后一种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呢?例如,公安机关在进行刑讯逼供后获得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了解到具作为犯罪工具的刀具的藏匿地点,于是根据这个线索找到了犯罪工具。这时作为刑讯逼供的肯接产物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当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那把刀能否具冇可采性呢?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联想到了美国的“毒树Z果”(FruitsofthePoisonoustree)规则。一、“

3、毒树Z果”原则的概述在1920年对S订verthorneLumberCo.v.U.S.一案的判决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次提出了“毒树Z果”理论。在这一案件中,联邦警察对被告人实施了非法搜查,并扣押了一些文件。随后,根据警察从被扣押的文件屮获得的信息,联邦大陪审团签发了命令被告人交出有关照片的传票。最高法院认为,检察官不仅不能使用警察以非法搜查方式获得的文件,而且对于警察根据犬陪审团的传票所获得的其他证据也不能采用为指控的证据。排除规则应当适用于所冇已被宪法性侵权行为所“污染”的证据。因此,非法获取的证据不能被用作继续得到其他证据

4、的1=1的,这就是“毒树之果”规则的基木含义。[1]实际上,“毒树之果”这一词中“痔树”指的是违法收集的刑事证据,“之果”指的是从毒树中的线索获得的证据。[2]即,凡经过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是“毒树”,由其中获取的资料进而获得的其他证据,则为毒树的“果实”。这种证据与非法搜杏、扣押取得的证据相比较,其不同点在于非法搜杏、扣押取得的证据所排除的证据其收集程序本身是违法的,而毒树Z果的收集程序木身是合法的,只是在发现该证据Z前的程序冇违法的情形。“毒树Z果”原则是建立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基础Z上,同吋也是排除规则的内容Z—。只有排除规

5、则的存在,才有nJ能适用毒树之果原则;対非法证据衍牛而來的证据(即“毒树之果”)是否具有可采性,才是“毒树之果”理论所耍解决的问题。“我树Z果”原则的确立,使得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得到相当程度的扩大。所有通过宪法性侵权行为获取的证据,不论是肓接所得,还是间接获取,都由于受到这种违宪行为的影响或“污染”,因此都相当于“毒树结出的果实”。排除规则要发挥其抑制警察违反宪法、维护司法诚实Z功能,就不仅要对那些直接来源丁•违宪行为的证据适用,而且还婆将这些非法证据的派生证据纳入到适用对彖中来。因此,警察以强迫嫌疑人自证其罪的手段所得到的供述

6、固然不具冇町采性,他们从根据供述提供的信息中所获取的证据,作为非法供述的衍牛证据,也不具有可采性。适用“毒树之果原则”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确定违反宪法行为所“污染”的证据范围。一•般的原则是,只要山“非法证据”(前提是被宣告为非法证据并被法官所排除)所派生的英他证据,被证明确实受到违反宪法行为的直接影响,那么,这些派生证据就应被视为“薄树Z果”。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如果我们一味的强调对这种“毒树之果”的绝对排除,那事实上,我们是以牺牲社会公众的利益來保全极少数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于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対不同

7、的利益进行合理的权衡后,乂为“毒树之果规则”确定了儿项重要的例外:“微弱联系的例外”(attenuationexception);“独立来源的例外”(independencesourceexception);"不可避免的发现”(incvitablcdiscovoryexccption)。1."微弱联系的例外”(attonuationexception)所谓"微弱联系的例外”,又被称为“污染消除”(purgedtaint)的例外。如杲违反宪法的行为与某一证据之间的联系极英微弱,以至于违宪行为対该证据的“污染”已经基本上被消除殆尽,

8、那么,该证据尽管为“毒树之果”,却仍町以被采纳为证据。为适用这一例外,检控方必须提出证据证明最初的违宪行为与最终的证据Z间的因果链条已经屮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法官在适用这一例外时需要考虑三方面的因素:一是违宪行为的发生与派住证据的获取所间隔的时间;二是在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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