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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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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一、概念刑事证明对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和当事人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及有关事实。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具有如下特点:(一)必须是与本案有关,并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二)必须是依法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二、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的范围(一)相关法条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该法第19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
2、理有下列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二)刑事证明对象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
3、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刑事诉讼中需要证明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有关犯罪的事实何人于何时在何地出于何种动机与目的运用何种手段实施了何种行为产生了何种危害后果2、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有无犯罪前科和犯罪后的态度3、案件中涉及程序法方面的事实(三)刑事诉讼中无须证明的事项
4、根据司法实践经验,下列事项无须使用证据加以证明:1、众所周知的事实以及自然规律和科学定理2、司法人员职务上熟知的事实3、推定的事实(1)预决的事实。(2)公证的事实。(3)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日期。(4)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而又没有合法证明的一些行为,推定为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55条的规定,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以走私罪论处。刑法所列举的上述行为推定为走私,除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提出该行为合法的证明。(5
5、)国家工作人员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推定为非法所得。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因此,除非他本人能够说明其巨额财产来源是合法的,否则推定为非法所得。案例分析题张某(17岁)涉嫌10月1日入屋抢劫杀人而被公安机关逮捕。公安机关对张某进行逼供,张某供出了赃物的藏匿地点,公安人员找到了赃物。该案后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方提
6、供了目击案发经过的证人的书面证言以及鉴定人关于死者指甲缝内有被告人的皮肤组织以及被告人作案时所穿的衣物纤维的书面鉴定结论。但张某在法庭上声称受到刑讯逼供,拒绝承认有罪。请问:(1)请你分析该案中哪些材料可作为定案证据?(2)请你分析该案中需要使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有哪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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