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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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目一、研宄的背景和研宄的意义本部分在于说明该选题的出发点及其理论意义或实践价值;其新颖性、独特性之所在。如:在证据学课程的学习屮,笔考发现了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有关问题,以及在阅读论著时发现对某概念的界定有多种观点,认为某课题值得研究。二、研宄的方法和思路对于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研究,本文主要采用理论分析法。笔者首先对现有的文献资料进行查找分析,找出问题之所在,再进行理论分析,寻找产生的原因及解决的途一、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的概念我们讨论任何问题都离不开对其概念的准确界定,探讨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适用同样

2、必须首先对证明责任这一概念有一个准确、明晰的认识。我国刑事诉讼屮的证明责任概念是从国外传入的“舶来品”,受到词语翻译的影响,在概念、内容甚至用词上都存在着分歧。在当前我国诉讼理论界关于证明责任的概念,看法颇不一致,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第一种学说为行为责任说。该学说认为:证明责任,也称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活动屮收集和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此罪还是彼罪,罪重还是罪轻的义务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即指诉讼主体要求法院就其主张作出裁判,对主张的事实,承担提供证据的证明责任。这种观点,侧重于举证行

3、为本身,看重行为的过程,而不重视行为的结果。第二种学说为结果责任说。此学说认为:不同诉讼体制屮的举证责任的含义,大同小异。在法院作出终局裁决前,对一定事实是否存在难以确定的情况,例如对于证据有缺陷的案件,即依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但对一些具体的犯罪情节、手段、作用等方面认定上证据不十分充分,需进一步完善,但控诉机关己尽力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对控方作出不利判决还是对被告作出不利判决。对于此问题法律必须预先作出规定,在事实的真假虚实难以确定的情况T,由哪方承担风险及不利后果的法律假定,叫做证明责任

4、。这种观点侧重于不尽证明责任,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第三种学说为双重含义说。该学说认为:应当从行为和结果两个方面来解释证明责任。即证明责任具有双重含义: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前者是指诉讼主体对所主张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诉讼主体所承担的不利诉讼后果。以上三种观点从不同角度阐述了证明责任的含义,在借鉴和吸收上述学说优点的棊础上,从证明责任的主体、承担和具体涵义的角度,我认为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是指公诉机关和某些当事人就自己的诉讼主张(自诉案件)和特定系争事实向作为裁判者的

5、法官(法庭)提出证据,运用证据进行说服和论证,并在达不到证明标准时所负担的不利于己的裁判的风险。二、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意义(一)实现程序正义公平,是法的重要价值之一,公平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定位,正义,是法律精神进化的主要动力。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可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的制定(立法)正义,二是法的实施正义。证明责任,就是再审机关运用证据裁量权的又一具体体现。它要求审判人员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公正地适用法律,对一些特定的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将合法与合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实施证据审查,并通过设立时

6、限,及时弥补原被告举证行为无限期拖延,符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求,实现了最大程度的公平正义。(二)提高诉讼效率公正和效率乃刑事诉讼的两大主题。公正,特别是实体公正是刑事诉讼活动追求的第一I;标,但是法官在法定的审判期限内不能查明案件事实的现象是不可避免的。遇此情况,法官首先想到的对策可能就是搁置案件,拖延对案件作出裁判。然而,法官拖延裁判是各国刑事诉讼立法乃至宪法所禁止的。为了使法院及时对案件作出裁判,各国刑事诉讼立法对案件的审判期限作了严格的限定。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

7、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此规定当然适用于案件事实无法查明的情形。证明责任为法官及时裁判案件提供了依据,法官可以按照证明责任的分配来作出裁判,判决承担证明责任和一方败诉。因此,证明责任可以督促控辩双方各自为避免承担不利后果而及时提出于己有利的证据,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提供充分的证据,使法官能够及时作出正确的裁判,节省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三)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在我国司法实践屮,司法实践屮证明责任与审判期限相配套,促进证明责任的落实,有利于审前准备程序的设立,从而有助于刑事诉讼

8、制度体系的发展和完善。现实屮曾出现一方当事人隐藏了重要证据不提供给一审法院,等到上诉审判时才提交给二审法院,以图造成所谓的“错案”,并以此要挟一审法院。此种现象往往使对方遭受突然打击,陷于不利境地,同时也影响了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及时、有效认定,最终的结果只有导致诉讼拖延,损害诉讼效益,加大诉讼成本,该种现象的存在无非是当事人利用Y我国举证时效制度屮存在的缺漏。否则,法院完全有理由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以维护一审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可以说设定证明责任极大的制约了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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