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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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问题探析摘要:证明责任是刑事诉讼法学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贯穿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因此许多学者称之为“诉讼的脊梁”,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问题探析。在刑事诉讼中,通过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可以让控诉方受束于法律不侵犯人权,实现刑事法规范真正公平高效的运作。但是对于证明责任问题,在学界和司法实物界仍有许多不同认识。鉴于证明责任问题的复杂性,本文就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进行一些探讨,希望有益于立法和司法实际。关键词:证明责任分配;存在问题;完善建议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关于证明责任的通说认为,证明责任的承担主体首先是控诉机关和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即公诉案件中的公

2、诉人和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这是证明责任理论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古老法则在刑事诉讼中的直接体现。此外,根据“否认者不负证明责任”的古老法则和现代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遵循“有原则必有例外”的规律,在少数法律推定其有罪的特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这在各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中大都有规定。一、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1、公诉案件证明责任的承担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1/11精品文档公诉机关是刑事公诉案件证明责任的主要承担者,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提出诉讼证明的主张。《刑事诉讼法》

3、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刑事诉讼法》第153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公诉人不仅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提出其诉讼主张,而且还要发表公诉词,以进一步阐述论证或补充其诉讼主张。(2)提供证据的责任。《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之规定,在开庭审理阶段,公诉人还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

4、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2、自诉案件证明责任的承担作为自诉案件的原告人,自诉人须独立承担控诉职能,不仅要向法院提交自诉状,还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项之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1/11精品文档其次,自诉人对其起诉主张必须承担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该责任履行与否是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自诉人起诉的重要条件。最后,自诉人提出证据后,其证明责任并未卸下,他还必须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积

5、极履行其说服责任,即运用已经提出的证据尽量去影响法官,使法官最终作出被告人有罪的认定。如果自诉人未能完成其证明责任或者其证明行为未能使法官形成对其有利的心证,自诉人必须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因此,自诉人是自诉案件证明责任的承担者。3、被告人原则上不负证明责任,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也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虽然按照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控方负证明责任一直是指导各国刑事立法及司法的一条黄金定律,但从世界各国在证明责任分配上的立法与实践来看,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只是一项概括性的原则,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下,被告人仍要对特定事项、尤其是证明其无罪的事项承担局部的证明责任。这就是说,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有

6、罪的责任这一点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而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这一点是相对的、有条件的。事实上,在坚持控方对被告人有罪的要件事实(而不是全部)进行证明的基础上,要求被告人对一部分由其证明更为方便的无罪、罪轻的事实也承担证明责任,不仅不会损害对被告人权利保护的力度,而且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二、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1/11精品文档(一)证明责任的分配在立法上缺乏规范、严密的制度性。从前述我国对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规定可以看出:笼统而零散,对证明责任的分配只是一些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较差,证明责任的承担

7、更是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各诉讼主体的任意性尤其是司法机关的任意性很强。这种现状不符合新刑事诉讼机制对控辩双方实际对抗的要求,因而有损于新刑诉机制的运转,不利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甚至危及司法公正的实现。(二)我国刑事证明责任制度片面强调对被告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却忽视事实真相的发现、诉讼效率等其他重要价值。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1/11精品文档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及理论认为,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非法持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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