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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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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若干问题研究【摘要】证明责任被喻为刑事诉讼中的脊梁,对于在案件事实不明的情况下分配举证责任,解决诉讼难题有着重要作用。为此,笔者通过对证明责任概念的分析、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辨析及举证责任的分担原则等方面予以论述,并就我国刑事证明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证明责任的分担 证明是诉讼的中心环节。为解决案件的证明问题,在诉讼主体中必须确立谁负有这样的证明义务即证明责任。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中,对证明责任的相关理论仍然存在相当多的模糊认识,我国现行的刑事证明责任制度也不完善。本文试对
2、刑事证明责任的相关问题进行辨析,以期抛砖引玉。一、关于证明责任的概念1、研究证明责任的意义我们知道,正常的刑事诉讼诉讼的运行情况是根据搜集得到的证据所能证实的案件事实,依据刑法的规定确定罪名及法定刑的过程。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一个问题,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依据的相关案件的事实通过有关诉讼程序的运行处于一种真伪不明的状态,这时,对这个案件如何进行处理?证明责任制度就是解决此时该对案件做出怎样处理的难题的,....证明责任制度的运用实际上是通过技术性的手段,解决了司法诉讼过程中的难题。证明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人类法律制度建设
3、上的一个里程碑,是立法中应用技术性规范解决法律问题的典范。2、证明的概念要研究证明责任的概念,首先应当研究证明的概念。通说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照法定程序,运用证据来查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证明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运用证据来确定有无犯罪事实,是谁实施了犯罪事实,犯罪人的罪责轻重以及其他有关事实的诉讼活动;广义的证明是指除司法人员运用证据确定案件湿湿的诉讼活动外,还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提供证据,运用证据证
4、明自己诉讼主张的活动。从证明的概念我们可以得出如下推论:(1)证明主体是有限的。狭义的证明的主体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司法工作人员;广义的证明主体还包括案件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2)证明的对象是有限的。证明的对象,是指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各种问题,既包括需要证明的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也包括需要证明的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凡是与刑事责任有关的一切需要证明的事实,都是证明对象。....如果对于证明的对象不明确,对于需要证明的问题没有及时去解决,而对于不需要证明的问题却花费了很多时间和精力去解决、收集和调
5、查证据,这样做的结果,不仅拖延了诉讼时间,而且会错过有利时机,影响及时调查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和及时正确处理案件,因此,证明的对象是确定的,有限的。(3)证明在时间上是有限的。法律规定了各种刑事诉讼行为的期间,案件的处理不可能永远进行下去,这就要求证明活动要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在时间上是有限的。(4)证明程序和证明规则是确定的。刑事诉讼中有一项公理性原则,即程序法定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国家刑事司法机关的职权及其追究犯罪、惩治犯罪的程序,都只能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来规定,司法机关也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规则来进行刑事诉讼程序。证明作为
6、刑事诉讼中的一项活动,也应遵循该原则,因此,证明程序和证明规则是确定的。3、证明责任的概念证明责任,国内教科书与研究性文著给出了多种解释,但是在各种解释中共有的内容是指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负担,其实质是不利后果的承受,即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未能有效履行其证明责任则承担其诉讼主张不能成立的不利诉讼后果。这种观点同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界定证明责任的方式一样1883年格拉查将证明责任区分为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即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而后德国学者基本上都采用或容忍了这种证明责任的划分方式。参见[德]汉斯·普维庭《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
7、越译,法律出版社,2000:11。在英美法国家,采用的是两分法来理解证明责任,即证明责任包含提出证据的责任,即在中国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中的“举证责任”....。但是,在中国的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中的“举证责任”往往等同于“证明责任”,即完整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但美国法中,“提出证据的责任”只是证明责任的部分内容,即证明责任与提出证据责任和说服责任不是种属关系,二是“三个相互独立且相互区别的概念”《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12页。所谓提出证据的责任,即“用证据推进的责任”,或“通过法官的义务
8、”,是指“对某一特殊争议事实提出证据令法官满意的责任”。而说服责任,即“不能说服的风险”,则是“说服事实审理者相信主张事实是真实的责任”。笔者认为,从证明的概念出发,我们可以明确证明责任的概念,即证明责任是司法机关或某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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