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完善

ID:46000257

大小:68.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11-20

试论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完善_第1页
试论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完善_第2页
试论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完善_第3页
试论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完善_第4页
试论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完善_第5页
资源描述:

《试论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完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试论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完善试论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完善【摘耍】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有重耍的意义,是连接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键点。有鉴于此,我们需要结合当下实际条件,对司法考试的改革做进一步讨论,以更好地发挥其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作用。【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律职业共同体一、问题的导入目前,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是选拔法律人才的重要渠道。自2002年司法部开始推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以来,初任法官、检察官和执业律师、公证员必须通过考试获得司法职业资格。制度的设计使司法考试成为一种职业准入门槛,为建立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

2、搭建平台。司法考试制度施行十年以来,催生了不少司法培训机构,很多人指责司法考试冲击了正常的法学教育秩序,对“博士生考不过硕士生,硕士生考不过本科生,法学本科考不过非法学本科”的现象更是嗤之以鼻。当然,我们会正视这些现象,通过司法考试体制的完善,解决现存问题。在此,我们有必要对司法考试制度的完善做出探讨。二、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的必要性(-)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是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必然选择通常意义上来说,法律职业共同体主要是由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院四类构成,当然还包括企业法务、政府法务及其他从事与法律事务有关的职业。“在大陆

3、法系国家,一般都是以类似的司法考试作为司法官遴选的基本依据的。”同质性的法律人才是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关键因素,正如学者吴汉东曾指出,“法律人才应当有三个相同的规格要求:第一,共同的法律精神、法律信仰、法治理念、法律职业伦理;第二,相同的法律知识结构;第三,相通的法律技能。”O(-)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是提高法律职业准入门槛的必要准备自司考设立以来,参考人数井喷式增加,到2012年超40万人报名,近三年的录用率在20%到27%之间。这种高淘汰率,能过滤掉部分不适格的人。同时,由于近年来,司法考试中减少了单纯记忆的客观题比重,

4、增加了对法律时务、案例分析等更能体现法律思维能力的考察,那些不具有法学教育背景的人便很难通过考试,而经历了正规法律教育的学生平时所积累和内化了的法律知识、技术乃至信仰往往能帮助他们通过考试。现实牛活中,很多法学院校并不具备相应的师资能力,却招收了很多学生,不仅浪费了国家教育资源,还增加了法学专业的就业压力。将司法考试录用率作为一项考核标准,通过良性竞争,淘汰不具备法学教育能力的院校,投入更多的资源培养精英法律人才,避免形成“法律硕上是法学木科'压缩版'的尴尬局面”。(三)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是促进法律职业群体合理流动的必经阶

5、段司法考试历來以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为目标,而这些“法律人”因为种种原因,常会出现职业间的逆向流动。“以法官为例,不像其他国家已是通例的'法官少、律师多'现象,屮国独一无二地出现了'律师少、法官多'的法律人才结构”。常出现的情况是,法官因为资历、薪酬等原因,转向了律师行业或者其他职业。这种职业流动模式带來了诸多不良影响,呈现出“有经验无地位、有地位无经验”的现象,不利于司法公正。反观其他国家,我们会发现大多数国家的职业流动模式与我国相反。例如美国的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法律吋务工作者都是从律师Z中选出來的,律师是迈入其他

6、法律职业的前提。(四)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是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连接起來的必然结果司法考试是法学教育走向法律职业的独木桥,如何通过司法考试帮助学半更顺利地过渡到法律职业阶段必然涉及三者的关系问题。1、司法考试促使法学教育将理论与实践结合社会格局的急剧转型,疑难冲突此起彼伏,高端法律人才缺位。单纯的理论教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司法考试中愈加注重对法律运用能力的考察。较之以往,司考更加强调法学教育的实践性,一方面要求更新法学教育观念,另一方面鼓励学生参与法律实践。2、司法考试是法律职业准入的最低要求司法考试除了是法律职业

7、准入的门槛外,还应发挥增强法律职业认同感的作用。法律职业的认同感,是构建同质性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条件。不同法律职业Z间和互尊重,才能渐渐消除“部分律师遭受法官和检察官刁难和敌视”的现象。目前我国法律职业者Z间知识背景较为多元化,很难达成同质性的认识,司法考试的考试资格是导致这种现象的重要因素。三、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的路径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考试制度,就难免会出现应试的现象,这也正是遭人诟病的地方。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完善这项制度,降低通过司考的偶然性因素,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考试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作用。因此,本部分将结合国内

8、外司法考试制度,试对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提出儿点改革意见。(-)分段考试一一法的确定性要求法律人的确定性针对司考“一考定终身”的弊端,大家普遍认为一次考试偶然性过大,不足以测试学生的能力,发挥失常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有学纶希望能分段考试,降低失误的风险。那么,是否应该增加考试次数?以何种方式增加?增加考试次数究竟能否解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