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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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善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为了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得以真正实现,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对某些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的法律帮助。司法救助制度是人民法院对那些有充分理rtr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冃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在诉讼费用上予以缓交、减交和免交的一种诉讼内救助程序,是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性法律制度。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做出了“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经济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让

2、那些确有冤情但正义难以仲张的群众打得赢官司”的郑重承诺,同年7月28FI,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对经济确冇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从此确立了屮国的司法救助制度。民事诉讼法屮对经济特别休I难的当事人给予先予执行的规定及最高法院2000年下发的对11种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给予减、缓、免交诉讼费的规定都体现着对弱者进行保护的思想。司法救助制度实施7年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有关当事人缓、减、免交了诉讼费用,有效地保护了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称为“法律的阳光”,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关

3、注和赞誉。实施司法救助,不仅保障了社会成员特别是弱势群体平等享有国家司法资源和诉讼权利,同吋有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维护良好的社会政治秩序。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司法救助虽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这项制度仍然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完善,要通过积极的研讨和司法实践活动,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司法救助制度,以将其落到实处,真正服务于民、取信于民,全面促进我国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目前,rtr丁我国的弱者保护制度尚不够健全,弱势群体不仅处于经济弱势,他们的法律自救能力亦相

4、对较弱,要真正实现公正与效率,就要根据形势的变化、发展,深入研究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途径,建立灵活的司法体系,使审判制度的运作更加便捷、高效,为弱势郡体及时、低成本地维权创造必要的条件。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从立案、审理、执行各个环节着手,完善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制度。立案救助。为保障公民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我国宪法及三大诉讼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公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应该享有的诉讼权利已有宪法和法律的保障。但在司法实践屮,对弱势群休诉讼权利的保障尚不尽人意。我

5、国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针对弱势群体难以充分行使诉讼权的问题已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制度。而对涉诉更多的民事权益纠纷口前述未见较规范的救助制度。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大胆改革立案方式,采取各种便民、利民措施,既能更好地履行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责,又能有助于维护弱势郡体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提高人民法院在郡众心中的公信度。要简化立案手续,实行口头立案。对因文化程度低或身休有残障等原因写不了诉状但要求立案的,可以口头起诉。立案法官向当事人了解双方的基木情况、诉争事由及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只要符合立案条件的即行立案

6、。要扩大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案件范围。人民法院已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等案件实行司法救助作出了规定。但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及弱势郡体的大量出现,诉讼费用的救助范围也相应扩大。如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且生活确有因难的;当事人是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障人的;当事人止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且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等等。真正使经济确有困难的人能打得起官司,使诉讼权的平等保障成为真止意义上的平等保障。审理救助。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社

7、会矛盾和纠纷的终局裁判者。而“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实现这一口标,就必须根据形势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提高审判机关在行使审判职能时适应社会需要的能力,对原有的审判体制不断创新,为弱势群体及时、低成本地维权创造条件,使审判机关成为弱势群体的依靠。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尽力做到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为弱势群体在诉讼中提供更多的便利,以帮助其充分实现合法权益。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我国现行法律中只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或可以为刑事被告人

8、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但是尚无关于人民法院可以为经济困难的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规定。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已经规定了经济确有困难的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但由于这是一个软性规定,如果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不履行此义务,当事人也将毫无办法,如果由人民法院这个具有国家强制权力的机关介入,结果会大有不同。因此,有必要由人民法院为经济确有困难的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建议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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