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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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构作者:(行政法学院)[摘要]违宪审查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宪法的实施,所以建立一国的违宪审查首先应以宪法规定为前提,若采取违反宪法的方式来维护宪法的权威本身逻辑上就存在问题。本文试图以当下我国宪法中有关宪法监督的条款为基础,在保障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最终审查决定权力的前提下,赋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初步审查权,并利用法院系统作为公民宪法诉求的疏导渠道,重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切实保障宪法实施,维护公民宪法权益。[关键词]违宪审查;建构;法院疏导一、违宪审査的概念学者贺卫方认为,宪政大致上是指宪法条文得以在生活的现世中兑现的状态。它牵扯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人民

2、的幸福生活。而能否实现宪政则需要两大因素:一是需要一部适应社会发展、符合公民利益的的宪法,或者说一部良法;一是需要这部良法能够都得充分的实施。违宪审查制度则是保障宪法贯彻实施的重要保障。(一)违宪审查制度的起源有观点认为违宪审查的雏形大致出现在古希腊、古罗马吋期。但是rti于在该时代并不存在我们现代意义上的宪法,而口这种类似的审查行为也没有严格制度化,所以本文不做讨论。世界上最早的近代意义宪法产生于英国,但是英国属于柔性宪法国家,并且其司法奉行:如果某项法案“不甚适当,惟立法者可予纠正及撤销,法律而仍为法律之曰,法院务必服从”“的原则,因此英国宪政史中没有出现过真正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

3、度。近代真正对现代宪政运动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还要数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马歇尔大法官在判决中指出宪法是人民制定的,制宪是人民“原始权利”的伟大运用,但这种权利的运用“不能也不应经常地反复”。所以,宪法…口制定,其基本原则也就确立起来,这些原则所产生的权威在制宪时就被认为拥有“超越一切的”和“恒久的”的性质。“宪法或者是一项至高无上的、不能用普通方式改变的法律……与宪法相抵触的立法便不是法律”。由此引出“判定什么是法律断然属于同法部门的权限和职责”确定了最高法院可以对宪法进行解释来判断其他法律或者政令是否违反宪法的职责。此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又先后通过马丁诉享特案、弗莱彻

4、诉佩克案、柯恩诉弗尼亚案等一系列判决,最终确立了具有美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此后,各国的宪政运动也都逐渐引入了违宪审查制度。(二)违宪审査制度的内涵和价值在确定违宪审查这个概念之前,我们必须先了解“违宪”的概念。“违宪”有广义、狭义Z分,广义的违宪是泛指违背宪法或破坏宪法原则的行为,包括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人以及公民的行为和活动违宪;狭义违宪或严格意义的违宪则特指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的职权行为违宪。⑶但是,根据我国国情,为了更好的维护宪法的权威、保障宪法实施,笔者认为对“违宪”宜作出折中的界定,即“违宪”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及相关主体在行使职权或进行社会活动的的过程中

5、实施的违反宪法的行为。违宪审查是指有权机关依据宪法对于国家机关及相关主体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进行主动或被动的确认,并对违宪行为进行处罚的行为。二、国外主要违宪审査制度及其特点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经建立了自己的违宪审查制度,但又因为各自法律传统和产生原因不同,互有区别,大致形成了如下儿种模式。(―)立法审查制立法审查制,就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或权力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力,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这种制度的理论基础是“议会至上”和“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按照这种理论,议会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行使国家权力,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作为拥有制宪权的人民的意志代表机构,议会自然也承担了监督和

6、保障宪法实施的权力,顺理成章的承担了违宪审查的职责。(二)司法审查制司法审查模制,就是司法审查权市普通法院主要是最高法院来行使,即最高法院不但有解释和适用宪法的权力,而且有依照它所解释的宪法來审查立法、行政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行为以及下级法院的判决是否有效的权力,可以对上述机关的行为或下级法院的判决作出是否符合宪法的裁决。这种模式的理论起源于自然法的思想,发展于制约式的分权制度,还由宪法的特性和司法机关的特性决定。由于解释法律乃是法院正当与特有的职责,宪法虽具有政治和法律双重性质,终究还是具有法律性,所以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应属于法院。这一模式由“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所开创,现在全世界效仿

7、该模式的有60多个国家。但大多国家还是依据本国国情作出一些不同规定。在美国的“三权分立”的制度框架下,法院无权主动“过问”立法和行政机关的权利实施,只能根据当事人的诉讼,实行对宪法的解释权,从而达到违宪审查的效果。并且最高法院只是“不执行”或“拒绝执行”那条法律、法令,而并非“撤销”、“废除”那条法律、法令,这看上去是不效率的行为,但是由于美国等国家是执行判例法的,高等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是具有约束力的,一经高等法院裁定“违宪”,拒绝加以使用的法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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