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违宪审查模式对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建构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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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美违宪审查模式对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建构的启示周梅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内容由于历史背景、政治体制和法律传统等因素的差异,在各国的宪政实践中,每一个国家宄竟釆取哪一种违宪审查体制,并不是一种任意的主张或随意的选择,而是依据自己国家的只体国情,结合木国的历史背景、政治体制与法律传统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的结果。关键词:违宪审查模式宪政一、欧洲的违宪审查虽然美国的违宪审查对欧洲的政治理论与实践产牛.了重大影响,但美式违宪审查在欧洲却一直没能建立起来。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它与“议会至上”不合。卢梭的名言一一“法律是普

2、遍意志的体现”一一在欧洲国家一直被奉为金科玉律。法律不能从外部审查,只有立法机关自己才能审查和限制自己。其次,从技术层面来看,毛罗·卡佩莱蒂曾指出,欧洲普通法院的法官不像美国法官享有终身任期,无法免受政治压力,因此似乎无力实施违宪审查。欧洲模式不把违宪审查的权力赋予普通法院的法官,也与其历史和法律文化传统有关。路易·法沃勒认为美国模式和欧洲模式的根木区别在于组织违宪审查的方式不同,“在美国,整个法院系统都实施宪法审查;在欧洲,只有独特的、专门的法院才进行之”。最初欧洲大陆国家并未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后来随

3、着立法权与制宪权的分离,人权学说的发展,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纳粹党的立法行为,导致了欧洲大陆国家决定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来保证国内民主政治的发展。但由于对三权分立理论的认识与美国并不相同(欧洲国家大多认为三权之中立法权具有更加优越的地位),所以他们在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时并未照搬美岡的做法,而是独立地建立了一个不同于普通法院的专门机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来行使违宪审查的权力。因此,这种专门机构,并不是平常意义上的司法机关,而具有了一定的政治色彩。这其中以法岡和德岡最为典型,也最完善。(一)法国模式法国由于历史和社会的各方面原因创造

4、出一种独特的宪法委员会模式。法国有两个法院系统: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前者是司法机关后者属于行政系统。这两个法院系统的最高法院都没有违宪审查权,此权限由宪法委员会独有。法国1958年宪法规定:宪法委员会的成员由9人组成,任期9年,不得连任。宪法委员会成员每3年更新1/3,其中3名由共和国总统任命,3名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3名由参议院议长任命。除上述规定的9名成员外,各前任共和国总统是宪法委员会当然的终身成员。宪法委员会主席由共和国总统任命。在裁决吋,如双方票数相等,主席有最后决定权。首先,由于采取宪法委员会与行政法院并行的审査模式,

5、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行为的合宪性审查权由行政法院行使,宪法委员会仅审查议会制定的法律是否合宪;其次,不受理和裁决公民个人提起的宪法诉讼,也没奋普通法院向宪法委员会移送法律违宪案件的制度。法国违宪审查的形式限于两种事前审查:一是法定审查,即组织法、议会议事规则等宪法性法律必须经宪法委员会审查,否则不能成为法律;二是应特定机关请求而审查,对于组织法、议会规则以外的其他法律,由非特定主体提起,委员会并不主动审査。所审査的法律一经宣布违宪即被废止,保证了法律的同一性。法国的宪法委员会与其说是司法制度,毋宁说是政治制度。虽然法国的这种审

6、查方式给别国以极大的启示,但是由于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决定了别国不能完全照搬这种模式,而只能借鉴其中的某些经验。(二)德国模式德国是宪法法院模式的典型。其1849年宪法草案规定了由联邦最高法院对公共权力施行的合宪性进行司法审査的制度。1949年的基本法规定了联邦宪法法院具有相当广泛的司法管辖权,有权审理的案件多达十五种,涵盖了以下六个领域:⑴宪法诉愿。(2)联邦政府部门间争议。(3)抽象的法规审查制度。(4)具体的法规审査。⑸联邦与邦之间的争议。⑹党禁。联邦参议院或众议院,确信某一政党乃是反宪法的,则可将此问题提交宪法法院,以决定该

7、党是否应被禁制而解散。除宪法解释权外,宪法法院还掌有其它重要的权限。德国规定的违宪审查方式主要是事前的原则审査,但也不排除事后的具体审査。可见,德国宪法法院的司法审查权限不仅大于美国法院,且其整个宪法裁判权的范围,亦非美国最高法院可比拟。欧洲模式一般采用事前审查方式,即立法公布后就不再审查。这种审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法定审査,即组织法、议会议事规则等宪法性法律必须经审查机构审查,不经它审查,就不能成为法律。另一种是应特定机关请求而审查,对于组织法、议会议事规则以外的苏他法律,除非由特定机构提出,审查机构并不主动作违宪审查。欧洲模式

8、的最人缺点是没冇一个司法机关能够对涉及合宪性审査的某个案件进行全程审查并对所有争议点进行推敲和判断,即宪法法院不管事实问题和日常性的解释问题,而普通法院又不管违宪问题,造成脱节现象二、美国的违宪审査托克维尔在论述美国民主吋曾指出,独立的司法系统是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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