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审判式死刑复核程序的合理构建_程序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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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审判式死刑复核程序的合理构建【摘要】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在死刑复核权归属问题得以解决Z后,解决死刑复核权的正当行使问题成为当务Z急。我国现行死刑复核程序的行政化模式和空洞化内容无法实现设置该程序的目的。为避免死刑复核权流于形式,造成宝贵司法资源的浪费,应当构建审判式死刑复核程序,建立控辩双方出庭参加审理的庭审模式,给了被告人充分的司法救济,实现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关键词】死刑复核程序;审判式;辩护权;部分审查;排除合理怀疑“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住都源于i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动机。”[

2、1]我国设定死刑复核程序是古代慎刑思想在现代司法制度屮的延续,旨在限制死刑的适用,少杀、慎杀、防止错杀。我国《刑事诉讼法》从设立Z初即设置了死刑复核程序,该法第199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是死刑复核程序的直接法律依据。但从开始执行至今,死刑复核权长期处于“下放”“收冋”“再下放”的无常变换之中,其间始终伴随着实务屮的操作困难和理论上的争论不休。公平和效率的微妙关系和艰难抉择使制度设计处于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制度设置和适用上的混乱导致“枪下留人”事件频频发生。面对死刑复核程序名存实亡、形同虚设的司法现状,我们首先耍洞察现行死刑复核制度设

3、计小的诸多弊端,进而探讨切实可行的审判式死刑复核程序的制度构建。一、现行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问题(一)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有违司法被动性原则我国现行死刑复核程序具有日动适用性,实行“不告而理”。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机关不抗诉,或者二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无需被告人上诉、申请或检察机关抗诉,而由做出死刑判决的法院直接逐级上报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核准。“他实际上是按照行政程序的模式构建的,而不是按照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以诉讼形态予以构建。”⑵这种统一的、无一例外的主动上报模式与“不告不理”的现代司法理念格格不入,凸显上下级法院Z

4、间的职权监督特征和权利价值观念的缺失,呈现出“监督色彩浓厚,权利救济功能不足”[3]的怪状。•此同吋,对于一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死刑案件,被告人口知罪孽深重、必死无疑,检察机关也已依法完成公诉使命,但在口动报核的死刑复核程序启动机制下,控辩双方不得不面对新一轮的审查核实,此核绵绵无绝期,毫无意义的重复劳动必然导致诉讼效率低下,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无益于审判机关有的放矢,及时实现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二)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造成死刑复核程序虚置化在我国部分死刑复核权长期下放高级人民法院的过程中,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出

5、现了死刑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合二为一的死刑复核模式,导致死刑复核程序虚置化。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判文书上所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木判决(裁定)同时为核准死刑的判决(裁定)”,几乎成了死刑案件裁判文书上的格式条款,昭示着死刑复核程序的形式主义。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竞合使原木精心设计的死刑复核程序徒冇虚名,无法真正体现司法程序对生命价值的尊重。除此Z外,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关于死刑复核案件复核期限的规定,两套程序合二为-•导致无法界定上诉到高级人民法院的死刑案件是否已届审理期限,市此造成死刑复核案件久拖不决

6、,也使得未被判处死刑的同案被告人陷入漫长的等待之中。(三)死刑复核程序没冇对审理期限作出合理限制我国《刑事诉讼法》没冇规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期限,我们确实看到了关于审理期限的法律空白给司法实践带來的一系列问题。明确的时间性是任何诉讼程序的必要因素,“刑事诉讼程序,一般说來,不过是法律对于法官弱点和私欲所采取的防范措施而已”,[4]没冇审理期限的限制,法官就可以自由裁量,该杀的可以久拖不杀,不该杀的可以久拖不判,由此也为司法腐败留下了法律空间。死刑复核期限的缺失不仅导致法律的不完整、案件审核效率低下,更冇损法律的严肃性。“死刑复核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

7、一部分,既然是程序,白然应受期限限制,没有期限限制的程序,不符合程序法制原则的精神,也不符合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无论对于权力的行使还是对于权利的保障都会产牛一•定的负面影响。从被判处死刑的人的角度考虑,无限期地等待或者十分快速地被核准死刑,也都是欠妥当的”。[5]二、审判式死刑复核程序的合理构建死刑复核程序的司法现状是司法权行政化和贯彻从重从快方针的直接结果,对效率的肓冃追求忽视了对公正这一最高诉讼价值的捍卫。“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止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种法

8、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止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6]在处理死刑案件时,尤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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