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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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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思考论文..【内容提要】我国法律一向是慎重的,在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的法律程序之上,专门制定有死刑复核的制度,它的制定,从审判程序上严格了死刑的规格,能够有效地防止错杀。死刑复核程序作为独立于两审终审以外的特别程序,是中国司法制度之特有。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核准审查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是其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的一种对死刑案件的特别监督程序。【关键词】死刑、核准权、复核程序近年来随着我国越来越重视人权问题..,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被写入宪法。生命权作为第一人权,更值得我们去尊重和保护。我们现在虽然还不可能废除死刑,但谨慎对待死刑,严把死刑关,应该是我们保护人权的
2、一个重要方式。我国法律一向是慎重的,在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的法律程序之上,专门制定有死刑复核的制度,它的制定,从审判程序上严格了死刑的规格,能够有效地防止错杀。同时,这也是为了正确理解法律,平衡各地对死刑案件的把握,统一执法尺度。本文拟就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适用现状及完善途径之构想展开论述一、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及意义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特别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
3、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另外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五条也有相应规定。死刑复核程序作为独立于两审终审以外的特别程序,是中国司法制度之特有。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核准审查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是其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的一种对死刑案件的特别监督程序。其目的是为了在程序上多把一道关,防止错杀,坚持慎杀。同时,这也是为了正确理解法律,平衡各地对死刑案件的把握,统一执法尺度。上述法律规定说明死刑复核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所处的重要地位。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依法享有死刑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对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
4、全面审查,然后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或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的死刑判决或裁定。在刑事诉讼中,该程序的特点在于:1其适用的对象是单一和特定的,即只能是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执行,本文主要讨论死刑立即执行的有关复核程序的问题)2其适用的时间是在一审或二审判决或裁定以后,是死刑判决生效并交付执行的最后障碍。3其适用的方式是下级审判机关依法定条件主动报送,而非由上诉或抗诉引起。严肃和谨慎相结合,慎杀和少杀是我们党和国家在死刑问题上的一贯政策。实行死刑复核制度,对于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正确的适用死刑,严惩极少数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保障公民人身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安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5、,具有重要的意义。二、运行现状一、死刑复核程序的历史沿革及其立法现状死刑复核制度是我国所特有的司法程序,是中华法系留给我们的珍贵历史遗产之一。“中国历史上向来十分重视由中央核准死刑案件。在古代(北魏,隋,唐等朝代)曾有死刑复核制度,即判处死刑的案件,在执行前须奏请皇帝批准。明清两代除十恶不赦的死刑立决案件以外,对其他不立即执行死刑的案件每年秋季要派高级官员会审,这种制度在明代称为朝审。在清代,复审京师死刑案件称朝审,复核外省死刑案件称秋审。会审后的死刑案件最后仍要报皇帝核准”(参见杨春洗等编:《刑事法学大辞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12月版第474页)。以上可以看出,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
6、度是相当完备的,另一方面,我国的古代死刑复核制度中也存在着许多重大弊病,当然,这是人治的封建专制社会所无法避免的。我国近现代死刑复核制度起始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央苏区1932年6月2日颁行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凡是判决死刑的案件,虽然被告人不提起上诉,审理该案的裁判部也应把该案的全部材料送给上级裁判部去批准。”抗日战争时期,死刑复核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解放战争时期更加完善。死刑复核制度在人民民主专政的诉讼程序中,走过了一条从无到有、由不甚健全到较为健全的历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极为重视死刑复核制度,在当时尚无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情况下,积极采
7、取多种措施,明确地规定了死刑复核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死刑复核制度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在劫难逃,被破坏殆尽。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该法恢复了“文革”前的死刑复核程序,把死刑复核程序单列一章,分为四个条文加以规定,不仅科学地把判处死刑的权限统一归属于中级人民法院,而且慎重地把死刑、死缓核准权分别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同时还规定了核准的基本程序。至此,我国死刑复核制度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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