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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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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利益衡量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一、利益衡量的一般性利益衡量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发轲于利益法学派的兴起,是20世纪60年代对概念法学派或分析法学派进行反思与批判的基础上发展起來的,也可以说是对规则主义的修正,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而出现的法学方法。因概念法学依形式三段论进行判断,即以法律规定为大前提,以具体事实为小前提,然后依三段论法引出机械的结论。随着时间的推移,概念法学呆板和僵化的特征显然不适宜口趋复杂的社会利益冲突,于是,提出了利益衡量论,主张法官在裁判时应对案件进行一种利益分析,以特定的价值准则对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衡量和价值判断,最终做出利益选择的权威
2、公正法律决定,以解决利益冲突,平衡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保障合法利益的实现。利益衡量,也称法益衡量,是指法律所确认的利益之间发生相互冲突时,由法官对冲突的利益确定其轻重而进行的权衡与取舍活动。其基本内涵是:(1)利益衡量的前提是存在着多个利益间的冲突,止是存在着多个利益,并且每一种利益在法律上均有其价值,而法律上又未确定何种价值优先,因而造成司法机关必须通过解释的方法來进行相关的利益衡量。(2)利益衡量必须确定各个利益之间的位阶,明显地具有价值判断的性质。即在利益之间进行衡量,必然会融入裁判者的价值判断,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根据其“轻重”次序来确定应予
3、保护何种利益。2(3)利益衡量不仅是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更重要的是具有造法的功能。利益衡量要求法官必须对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做创造性的价值判断和进行创造性的理性选择,必须对法律做创造性的解释和适用。3博登海默认为,“司法过程既包含着创造的因索也包含有发现的因索。法官必须经常对相互冲突的利益加以权衡,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在逻辑上可以接受的判决中做出抉择”。4利益衡量以其弹性和灵活性弥补了制定法的僵化、滞后,在法律存在有空白或漏洞吋,主动地对法的空隙加以填补。(4)“法律所确认的利益”小的“法律”,不仅包括法的正式渊源,还包括非正式渊源,即不仅包括制
4、定法,还包扌舌一般的社会道德价值理念和善良风俗,其实质是利益与公平、正义相吻合而具有的正当性和自恰性。因为法律必须以最高的道徳——正义,作为具追求的实体目标,法律自身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其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正义是衡量法律之善的尺度。法官禀承公平、正义的良知和理性,以一般社会价值观念对内涵丰富、包罗万象的利益进行甄别、评价,衡量何方利益更为值得关注,关注到何程度。因为利益衡量乃是一种价值判断,离开了公平、止义的天平,法官何以区分多种利益的位阶和进行衡量判断?所以,法律所确认的利益既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各种权利,也包括目前法律未做规定,但符合社
5、会发展趋势和具有正当性的利益,即“潜在的权利”。现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界,社会经济文化的日益进步,使人们和互Z间的交往空前频繁和密切,由此引发的利益摩擦和冲突口渐增加;同时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利益的不断发掘,使得人们所享受的权利范围和种类也日益广泛,公民权利意识在不断增强,不同主体的权利行使必然导致权利掩盖下的利益冲突。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利益冲突的类型有以下几种:(一)根据利益主体的不同,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相应地在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利
6、益、国家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个人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之间就会发生冲突。人类共同利益居于上位阶,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一般具有一致性,无探讨必要。司法实践屮主耍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需要衡平几者之间的关系。应当说,既不能强调个人利益而牺牲公共利益,当然也不能将公共利益无限制地置于个人利益Z上,从而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侵犯、牺牲个人的利益。这种类型的确立本身,就是不单单以利益主体的多寡作为判断利益价值的应予保护的高低。也就是说,拥有社会支持者倡导的“公共利益”未必就是高于单个人所拥有的个人利益,利益Z间的高低还必须取决于政府的止当目的及
7、利益木身与单个人的关联。5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也时有冲突,国家利益不能以强权压迫个人利益空间,在对国家利益保护的同时应关注个人利益得到应有的补偿。对于一个良性的社会而言,合理地调整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关系,是社会有机协作以及社会I才I结的关键。司法的功能即在于消解、缓和诉讼主体间利益的冲突与矛盾。(二)根据利益的性质不同,分为人身性利益与财产性利益。现代侵犯权所保护的利益,其基本的位阶次序是:人身权益最先、财产所有权益次之、经济上利益再次之。依据利益位阶的不同,对相应的民事行为作效力评价时亦应反映出多层次性。6显然,在涉及人身权与财产权冲突的场
8、合,口然应保护人身权,而不应顾及财产权而减损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三)根据利益有无法律明确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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