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过错”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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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过错”的认定一、侵权责任法的社会功能(一)立法明确的功能《侵权责任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立法上关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冇保护、预防与制裁多重功能。(二)学理分析角度的功能我国学者关于侵权责任法功能的定位有许多不同的见解,有单一功能说即补偿功能,双重功能说即补偿功能与预防功能,多重功能说三种主张。主张多重功能说的学者认为侵权责任法具冇补偿功能、惩罚功能和预防功能。也冇人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除了补偿与预防功能外,还有创设与保护民事权益、分散损害与平衡社会利益的功能。

2、1我觉得侵权责任法多重功能说无疑具有更大的合理性,也与世界范围内侵权责任法的发展状况和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司法审判实践相吻合。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功能也定位在补偿(填补损害)、预防侵权行为、惩罚加害人等多个方面。当然这些功能并非同等重要,1佃是冇主次Z分。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功能是“补偿”,更确切地说应该是“填补损害”。也有人将这一功能理解为“救济”功能,这种观点将“救济”看作是与“惩罚”相对应的功能。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对于不法行为人进行惩罚以及进行何种程度的惩罚,主要是刑法和行政法的任务,而不是侵权责任法的任务。2现代社会事故和人规模侵权的出现导致侵权法的功能变化。侵权

3、责任法的主要功能不现是对过错的惩罚,也不仅仅局限于保护行为自由,而是对不幸的受害人提供救济。其贯彻的基木理念是以受害人为屮心,突出对受害人的关爱,因此,强调在损害发生后应当公平地分担损失,尤其强调在口由保障和权益保护Z间,适当向对受害人的保护倾斜。正确理解侵权责任法的功能,有助于司法审判员中准确贯彻法律精神。侵权责任,主要是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填补,而不是对加害人的财产性性惩罚。而在存在正当理曲需要进行特殊利益衡量时,则通过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和因果关系推定等技术手段的运用以达到倾斜保护的效果。二、侵权责任法的归贵条件(一)侵权责任法称为“责任法”而不是“行为法”意

4、义何在?关于侵权责任法的名称,我国的法学文献长期以來多称为“侵权行为法”。这与传统的自己责任和过失责任原则冇直接关系。该原则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若非出自故意或过失,纵使有害于他人,亦不负赔偿责任。换言之,唯有对自己故意或过失的行为,才负赔偿责任。至于对他人的侵权行为,则绝对不负责任。在这一原则的支配厂人们侧重于关注加害人方面,关注行为人的过错和行为表象上的违法性。但是,随着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分离,为了强化对受害人的救济,侵权法在许多情况下规定不仅仅行为人应该对自己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而且即使不是行为人,如果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

5、关联那么也可能要承担责任。特别是,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下,法律并非意在对加害方施加某种惩罚,而是通过责任分配机制使损害得以合理分担。这样,立法者的关注点从加害人有责性表叔转移到受害人所受损害的填补方面,表现在法律制度的构建上,就侧重于侵权责任的确立和侵权责任的追究。因此,“侵权责任法”这一概念更能准确地反映侵权法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即侵权是否构成及责任如何承担。(二)国际上关于“侵权责任法”的界定关于这个法律名称,国际不上并不统一。在英美上,有所谓thelawoftorts或者tortlawZ争。日本队人称Z为不法行为法,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称Z为不为法律所许可的行为、

6、不法行为、侵权行为。在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单行立法中,它被称为民事责任法。3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继承了《民法通则》关于侵权民事责任规定的传统。1986年《民法通则》通过时,我国的民事立法就与大陆法系国家制定侵权法的做法不同,不是将其作为民法债编的一个内容,而是在《民法通则》中专门规定“民事责任”一章,对民事责任单独作出规定,在具屮特别规定侵权民事责任。这个做法在各国的立法例上是没有先例的。《侵权责任法》坚持“侵权责任法”而不称之为“侵权行为法”或者“侵权法”,就是把侵权行为的后果直接规定为“侵权责任”,规定的是确定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同时,在民法典的体系中,把《侵权

7、责任法》作为民法典规定各种民事权利规则Z后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法,使侵权责任法体现为民事权利保护法。4(三)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最早的归责原则是加害原则,也称客观归责原则,是以损害的客观后果作为归责标准,即“冇损害就冇责任”。我国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是一人冇很大争议的问题。一元论观点认为,侵权行为法只有一个归责原则上,即过错责任原则。二元论认为:“在相当的历史时期内,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将是二元制,即过失责任原则与无过失责任原则并存。”而公平责任“多是赔偿标准问题而不是责任依拯问题。所以它能否作为一利独立的原则还大冇探讨余地。三元论的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

8、中同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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