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鉴定过错问题

浅析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鉴定过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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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鉴定过错问题蒋劲鹏(广东福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526040)【摘要】目的医疗过错鉴定在法院审理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是从职业性质看,医疗纠纷案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特点,法官一般不具有可以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能力。二是从审判程序看,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是目前判决结案的医疗纠纷案件几乎必经的程序。【关键字】医疗过错【中图分类号】R44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2095-1752(2012)13-0325-02自从国家于2002年启动司法鉴定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后,医疗过错鉴定就实行了

2、双轨制,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两套体制和机制。前者是由卫牛系统的行业学会一一医学会组织实施的,后者则是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社会鉴定机构实施的。比较两套鉴定体制,多数专家学者认为,从专业和科学性看,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科学性较强。从中立性来讲,后者更具有法律层面上的中立特点。从法院法官角度来看,虽然大多数法院法官比较认同前者鉴定结论,但医学会作为鉴定组织者,与医院、卫生行政部门具有特殊关系,鉴定人员不仅是同行,有的还是师生,引发了“医生和医生相护”的质疑,患方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员的中立性以及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存在不同

3、程度的不信任。1过错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准则,是在受害患者的人身损害事实己经发牛的情况下,为确定医疗机构对自己的医疗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准则。不同的归责原则直接影响到医牛患双方在诉讼中的举证义务和证明责任。根据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的规定,医疗侵权诉讼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对医疗侵权中过错要件和因果关系要件进行推定。医疗活动发生不良后果之后,除非医方能够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或者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

4、关系,否则就推定医疗行为构成侵权,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过错推定原则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医疗诉讼中患方诉讼成本降低,患者只要交纳少量的诉讼费即可提起诉讼,而医疗机构却不得不支付数千元的鉴定费用。即使鉴定结论不构成侵权,鉴定费用也往往很难向患方求偿,毕竟申请鉴定是医疗机构自身的一种举证行为,属于当事人诉讼成本的范畴。如果由于技术条件所限无法查清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或者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吋,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也完全由医方承担。实践表明,这种归责原则过分地加重了医方的负担,导致医疗诉讼案件数量激增。而医疗机构为了避免不利、不公的诉讼后果

5、发生,往往使用过度检查等防御性医疗行为来收集证据,医务人员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同样也受到了抑制。医疗侵权责任实行完全的过失推定之后,医疗卫生事业受到的冲击是有目共睹的。《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进行了重新定位。2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缓和,也有人叫做举证责任转换。是指某些类型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并非始终是归当事人一方承担的。相反,举证责任可以在适当的时候由原告方转移至被告方,当然也可以向相反的方向转换。举证责任缓和有别于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完全将本应由原告承担的责任转换至被告方,它适用于完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而举证责任缓和则是一种有条

6、件、有限制的推定。基于《侵权责任法》医疗技术损害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在医疗技术损害诉讼中,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医疗过错事实一般应当由患方承担。但患方的举证能力在某些情形下受到了限制,导致其根本不可能完成举证任务。例如,医方如果不向患方全面提供病历资料就是上述情形之一。对此,《侵权责任法》借鉴了德国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表现证据规则和日本的过失大致推定规则。在具有特殊情况吋,实行举证责任缓和,减轻受害患者一方的举证责任[3]。医疗技术损害案件举证责任基本规则是:首先由受害患者承担表现证据的举证责任,证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可能具有过失;然后

7、,实行举证责任转换,由医疗机构承担自己没有过失的证明责任,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免除责任;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医疗损害责任在既往的医疗纠纷处理中,人们对医疗损害行为的称谓很不统一。改革开放之初,医疗侵权行为一直都被称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责任,法院受理的这类案件则称为医疗事故赔偿纠纷。这种称谓也为此后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沿用。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前的二十余年中人们对此称谓并无太大异议。在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医疗侵权行

8、为概念使用了一个新的称谓,即医疗侵权纠纷,而2008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中又使用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纠纷”的称谓。医疗损害行为的不同称谓一方面是既往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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