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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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聚众斗殴罪相关问题研究摘要:聚众斗殴罪是一种常见的、多发性的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在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广的情况下,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理。但在具体的司法操作屮,责任主体的认定仍然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本文主要结合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聚众斗殴罪的人数组成、行为特点特別是转化过程中的责任主体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关键词:聚众斗殴转化共同犯罪聚众犯罪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斫一方或者棊于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指挥多人进行殴斗,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由于聚众斗殴行为不仅容易造成参与斗殴的一方或者双方的人身伤广,而且还可能祸及无辜群众

2、,同时在社会心理上,引起广大群众的恐惧、不安乃至愤恨、厌恶,伤害人们朴素的道徳情感,I大Irfn历來是刑法打击的重点。我国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屮就包括了聚众斗殴行为,聚众斗殴行为是流氓罪的一种农现形式。1997年修订刑法时,流氓罪被分解为四种具体的犯罪即聚众斗殴罪、寻衅滋帝罪、聚众淫乱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作为分解后的一种独立的犯罪类型,聚众斗殴罪在立法以及司法运作屮还存在着一些尚待叨确的问题。一、单纯的聚众行为能否构成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属于共同公然犯罪。根据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犯罪的公然犯行必须采取众人共犯的方式完成

3、,[1](P107)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聚集多人进行斗殴,行为样态兼具复合性,即聚众斗殴犯罪是由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复合而成。聚众行为是指组织、策划利指挥的行为,动作的发出者应当是首要分子,行为对象是“众人”即被聚集之人,包括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通常情况下,聚众斗殴犯罪的参与人数较多,但就构成犯罪而言,只要参与斗殴的人数为三人以上(包括三人),就充足了木菲构成的人数要件。如果参与斗殴的人数不到三个,即使情节再严重,也不能适用本罪。当然,基本参与人数为三人以上,并不意味着在起诉和审判聚众斗殴案件时,要求必须有三个以上的被告人。起诉审判一个

4、或者两个首耍分子或者积极参与者,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斗殴行为的实行者主要是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也有很多情况是,首要分子在实施完聚众行为之后,又参与斗殴行为的进行。此种情况下,首要分了既“聚众”又“斗殴”,而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则只是参与“斗殴”。这是聚众斗殴罪之首要分了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及一般参加者在行为表现方式上的显著不同。对于司法实践屮经常出现的,有的参与者虽然在聚众斗殴行为开始以片才加入到犯罪屮来,但由于其积极的斗殴表现,仍然可以成为聚众斗殴犯罪的积极参加者,并因此而受到刑事制裁。从聚众斗殴犯罪的客观进程来看,聚众行为往

5、往是斗殴行为的准备或者必经过程;斗殴行为则是聚众行为的H的和归宿,是直接侵犯法益、危害社会的行为,属于犯罪构成客观方而的实行行为。山于聚众行为与斗殴行为通常是前后相继,所以存在着明显的时空差异,但也有可能是聚众行为与斗殴行为同时进行,抑或在斗殴的过程屮再行聚众行为,使聚众斗殴犯罪的规模不断扩人。这种情况F,聚众行为与斗殴行为的阶段性不是很分明。从因果关系来分析,聚众是因,斗殴是果9二者统一于聚众斗殴犯罪的发展过程中。聚众斗殴罪的完成应以实施了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为必要。一般来讲,若是只有一个聚众行为或者只有一个斗殴行为,均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6、但若是为斗殴而实施了聚众行为,尚未来得及着手斗殴行为或者在前去斗殴的路上即被司法机关堵截,从而导致斗殴行为没有得以进行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行为人主观上有聚众斗殴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聚众的行为,由于该行为是斗殴的准备行为或者说是手段行为,是聚众斗殴犯罪的预备行为,因而,在仅仅实施了聚众行为的情况下,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是为了斗殴的,对首要分子也应以犯罪论处。只是由于该罪处于预备形态,刑罚上,根据刑法“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结合聚众的人数、规模、有无持械、意图械斗的场所等原因综合确定。

7、对于此时的“积极参加者”如紧紧追随首要分了,积极鼓动使用器械或者提供械斗器械的,依照对首要分子的处理情况,酌情解决。二、聚众斗殴的双方是否都必须为三人以上聚众斗殴犯罪是一种典型的暴力性犯罪。它严重地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即社会公共牛活的安宁与宁静的状态。这种安宁与宁静的状态,一方面,通过人们世代相传的风俗习惯和伦理道徳所维系,另一方面,依赖社会中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各种规范所保护。[3](P546)因此,聚众斗殴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公共秩序既包括公共场所Z秩序,也包括非公共场所秩序。犯罪的公开性与犯罪的规模性相结合,使聚众斗殴犯罪呈现出极人的骚乱性,

8、形成相当的破坏力。公共场所、交通要道、空旷野地或者偏僻乡村、江河湖海等,到处都可以成为殴斗的场所。在首要分了的组织、策划、指挥之下,众人或者赤手相搏,或者刀刃相见,行为具有强烈的攻击性。众人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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