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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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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解釋探究【摘要】由於受我國現行法律解釋體制等多種因素的制約,對行政法解釋的研究呈現出較多的混亂。因此,有必要從具體行政行為解釋開始探討,分析行政法解釋的二元制結構,廓清行政法解釋的概念和內涵,為行政法解釋的進一步研究作初步的探討【關鍵詞】行政法解釋二元制結構體制近十幾年以來,有關法律(學)方法論、法律解釋學的研究可謂如火如荼,一些部門法學者針對各部門法如民法、刑法、憲法等的研究也異軍突起,逐漸成為顯學。然而有關行政法法律解釋的研究卻一直受冷落,多年來鮮有人問津。這也許是因為大部分的法律方法論學者多把視域專註於司法實踐領域,而對於行政執法領域卻少有關心。然而這並不意味著在
2、行政執法領域不存在法律解釋的現象,其實,這種現象是客觀存在的,隻是被忽視瞭。令人欣慰的是,近年來已經有一些人開始關註此領域,並取得瞭一定的研究成果。然而同時也存在著許多混亂,為此我們有必要首先對其概念進行探討,以澄清混亂行政法領域法律解釋概念的辨析關於國內學者對行政法領域的法律解釋概念的稱謂,區別主要在於法律解釋主體的不同。根據解釋的主體,可以分為兩類:一、大多數學者把行政法領域的法律解釋主體限定為行政機關,對於司法機關對行政法的解釋主體地位並未提及。這些概念稱謂包括行政解釋、行政法律解釋。比如「行政解釋,就是國傢行政管理機關--國務院以及主管部門就如何應用法律問題所做的解釋
3、。”“行政解釋是具有法定解釋權的國傢行政機關對制定法所做的能夠產生法律拘束力的解釋。”在此意義上的法律解釋,又可分為抽象解釋和具體解釋,比如孫光寧學者就將行政法律解釋界定為「在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對如何具體適用法律規范所做的解釋”。①二、將行政法領域的法律解釋主體設定為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並稱之為二元制解釋體制的行政法解釋。學者黃竹勝認為「行政法解釋可以界定為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在行政法的適用過程中對行政法規范和行政法律案件事實進行理解、說明和應用的活動”。②我國現行的法律解釋體制按照我國近百年形成的法學傳統,我國現行的法律解釋體制解釋主體類別多元化和抽象解釋的主導性,一般把法
4、律解釋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且法律解釋權多掌握在高層機關手中依據這些文件所形成的法律解釋體制的特點是:一、法律解釋權由高層機關所壟斷,從而試圖實現下層執法機關機械適用法律。二、法律解釋權劃歸相應職能部門行使,例如,中央立法通常由中央國傢立法機關作出解釋。三、立法部門主導解釋。例如,國務院對行政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問題進行解釋,同時有權對國務院主管部門解釋有困難或主管部門間有爭議的問題作出解釋現行的法律解釋體制對行政法解釋權的歸屬設置的消極影響是顯而易見的,它不僅對有關行政法的法律解釋理解造成瞭一定的限制,限縮瞭其內涵,而且也不利於對行政法法
5、律解釋的進一步研究具體行政行為解釋探討在司法領域,裁判行政訴訟案件的法院(法官)必定需要對行政法規范和案件事實進行解釋,因為法院(法官)作為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有權適用法律對案件進行裁判,且其裁判結果具有最終效力。而法律適用的過程,也是法律解釋的過程。學者們已經對司法過程中法律解釋的必要性、法律解釋權以及法官的解釋主體地位論述頗豐,故筆者將在此著重探討具體行政行為解釋的相在法律適用的實踐過程中,與立法權和司法權相比,行政權更多地與社會發生直接聯系,其權力的主動性決定瞭其處理的具體事務更多,在這些具體行政行為中,行政法規范的適用頻率較高。在法律適用的場關,必定存在法律解釋,
6、沒有法律解釋,法律適用便不可能。然而作為具體的行政執法機關在具體適用行政法律、法規、規章的過程中,是否有權對其所適用的行政法規范進行解釋,是理論界頗有爭議的一個問題。一些學者認為,我國現行的法律解釋體制以及行政法規范的解釋權歸屬設置並沒有賦予所有行政機關以法律解釋權,隻是賦予瞭一些高層行政機關以解釋權,因此大部分的具體適用行政法規范的行政機關(也即大部分低層的具體行政執法機關)並無權解釋行政法規范,作為立法機關的執行機關,除瞭本身有行政立法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對自己制定的行政法規范有權解釋以外,其他大部分行政機關的職責就是執行法律,因為其執行的法律本身是明確的、無需解釋的。然而這
7、畢竟是理論上的幻想,無權解釋便無法執法,行政執法過程和司法裁判的過程中在某種程度上具有相似性,它們都是為瞭解決糾紛、維護社會秩序,在這兩個過程中都需要適用法律,依法行政或者裁判所以,有學者認為,法律解釋大體上可以劃分為規范性解釋和個別性解釋,現行的法律解釋體制以及關於行政法解釋的規定隻是就規范性解釋作出瞭規定,但是僅從這種體制和規定中並不能推導出具體的行政執法機關沒有法律解釋權的結論。這些具體的行政執法機關隻是不能發佈規范性的解釋文件而已,並非不能在具體個案中進行解釋。它們所享有的是個別性的、針對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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