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視野下的高校和學生法律關系問題探討

行政法視野下的高校和學生法律關系問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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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視野下的高校和學生法律關系問題探討摘要:伴隨著中國法制建設向縱深方向的推進及高校學生權利意識的不斷增強,高校與學生之間的糾紛頻繁凸現。高校應充分利用自身的宣傳輿論手段,大力加強法制教育,力通過廣泛深入的宣傳工作,是“依法治校”深入人心,創設良好的遵章守法輿論氛圍,為積極推進依法加強學生管理提供思想保證關鍵詞:髙校;學生;法律關系分類號:D922.11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9)10-0220-02英國學者帕金說:“大學對一切都進行研究,就是不研究它們自己。”[1]由於傳統與現代之間的法律缺位與斷層,致使高校管理的實踐進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現瞭

2、新舊法制觀念的碰撞和權利沖突;學校的教育管理權與學生的權益之間的碰撞沖突已成為不可回避的事實。試借助高校與學生這個有利的載體,進而剖析二者之間權益關系,力圖提出規范和協調高校管理與學生權益之間關系的路徑一、髙校學生管理法律糾紛的根源(一)教育體制與教育法制的缺陷是根本原因長期以來,關於高校的性質及法律定位非常模糊;現行法律對高校的法律地位缺乏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高校的主體地位難以確定,特別是在行政訴訟中,法院往往隻能根據中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認為高等學校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法律賦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職權”,因而對學生實施具有行政性質的行為,學生可

3、以將這種行為視為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這樣,高校才作為行政訴訟適合的被告主體,被納入行政訴訟制度的監督范圍。在一些訴訟中,法院可能會因為沒有法律依據而以主體不適合為由不予受理或駁回原告的起訴。實際上,中國現在教育領域大多沿用行政法規和規章,至今仍缺少對作為行政關系內部相對人的明確的司法救濟途徑。而已有的《高等教育法》對於高校招生、學籍管理、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以及違反這些權利和義務關系所應承當的法律責任等則無具體的操作細則,這是導致近年來高校與學生間法律糾紛凸顯的根本原因(二)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不明確是重要誘因按照《民法通則》理解,高校屬於事業單位法人,而

4、這種民法上的稱謂,卻把高校與學生管理糾紛納入民事訴訟而排除在行政訴訟之外。對於高校與學生的關系,中國深受''特別權利關系”理論影響,並據此創設瞭“內部行政法律關系”。內部行政法律關系是否具有可訴性,哪些行為具有可訴性,一直爭議頗多且未體現於法律明文規定。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按照自己的理解,對於侵犯學生權益的案件有的受理並作出判決,有的卻以“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為由駁回,出現瞭模棱兩可和不確定的現象(三)學生法制觀念的增強是糾紛産生的催化劑學生法制觀念隨著社會的發展而增強。現在,學生已將自己與校方擺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學生不再認為使命問題都是自己的思想問題,而是學校與

5、學生雙方可能存在的違法問題。依照這樣的思維方式,學生在與學校有瞭糾紛後首先想到的是學校有無過錯,應承當怎樣的法律後果。因此上述訴訟案件最終就不可避免地發生瞭。當前高校學生管理工作很重要的一個內容就是如何做到依法管理,髙校在處理學生各類事件中必須站在法律的髙度去分析問題、解決問題二、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一)中國高校與學生法律關系定義選擇中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頒佈後,高校作為獨立的教育機構法人,依法獲得瞭“自主管理”的權利。近年來不斷出現的學生因其權益受到損害而與高校對簿公堂的現象,反映瞭在高校與學生在管理過程中合法權益間的碰撞和沖突1•從高校是一種教育機構、學生

6、是受教育者來看,高校與學生是教育與受教育的關系,中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對於高校和學生在教育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都分別作瞭規定2•從高校是一種組織系統,學生是其組織成員的權利義務和地位區別來看,高校與學生之間又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即高校與學生的關系一般由高等學校的章程和規則加以規范,法律規定學生應遵守學校的各項管理制度(二)高校與學生法律關系的內容法律關系即受法律調整而在當事人間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高校與學生法律關系的內容核心便是其權利和義務。高校作為公務法人,它與學生之間的關系是一種經修正的特別權力關系,其內容表現如下:1.高校對學生的權利。中國目前高校權利主

7、要有《教育法》第21條規定的授予高校頒發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權利《學位條例》第8條、第11條、第17條規定的授予高校學位評定、授予權等;《教育法》第28條規定的按章程自主管理,組織實施教學活動,招收學生或其他教育者,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及獎勵或處分等權利2•高校對學生的義務。權利與義務是對立統一的,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高校對學生的義務就是學生對高校的權利,如《高教法》第59條規定高等學校應當為畢業生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等3.學生對高校的權利。高校為尋求效率和建立權威,也會形成自身利益,為防止這種傾向超越合理限度,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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