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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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展望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与胡明等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上诉案北京ijj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二中民终字第195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展望化工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国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家生,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昌江,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明。委托代理人王文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健博。委托代理人王文艳。上诉人北京展望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明、胡健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22727号

2、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钱丽红担任审判长,法官盛涵、刘斌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11月9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展望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展望公司与北京衡诚瑞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卜•简称衡诚瑞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于2003年9月19FI生效,根据判决书衡诚瑞安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展望公司72876元,展望公司随后向法院巾请强制执行,2004年6月法院因衡诚瑞安公司下落不明裁定屮止执行。衡诚瑞安公司于2005年8月29H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责令其股东限期进行清算。衡诚瑞安公司的

3、股东为胡明、胡健博、陈永波,胡明、胡健博、陈永波不仅未对公司进行清算,还转移、隐匿、私分公司财产,并解散公司员工,使公司名存实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展望公司起诉要求胡明、胡健博对衡诚瑞安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要求胡明、胡健博连带清偿衡诚瑞安公司的债务72876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03年9月29日至今的迟延履行利息。胡明、胡健IW在一审中答辩称:展望公司索要的款项己经法院判决处理,其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胡明、胡健博在衡诚瑞安公司只是小股东,也不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胡明、

4、胡健博只应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衡诚瑞安公司未进行清算,展望公司也未向法院申请对衡诚瑞安公司进行清算,不能认定衡诚瑞安公司无法清算和公司财产灭失,不能追究公司股东责任。胡明、胡健博不同意展望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展望公司与衡诚瑞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3年9月19日经法院终审判决,判令衡诚瑞安公司于十日内给付展望公司货款68200元、违约金2046元、诉讼费2630元。后展望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4年6月1日,法院裁定因衡诚瑞安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展望公司不能提供衡诚瑞安公司的财产线索,故中止执行。2009年6月3日,展望公司向法院巾请撤销执行中请,法

5、院裁定终结执行。衡诚瑞安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现股东及其出资情况为陈永波出资2005000元、胡健I専出资55万元、胡明出资445000元。2005年8月29fl,工商部门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衡诚瑞安公司的营业执照,衡诚瑞安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算,并在清算完毕后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衡诚瑞安公司至今未组成清算组,未进行清算。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衡诚瑞安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屮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衡诚瑞安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口起15口内,衡诚瑞安公司的股东应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展望公司可以

6、巾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现展望公司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衡诚瑞安公司强制清算,即以衡诚瑞安公司无法进行清算、衡诚瑞安公司的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开始清算而导致公司财产灭失为由直接要求衡诚瑞安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缺乏法律根据。法院对展望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冋展望公司的诉讼请求。展望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曲是: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明确。一审判决以展望公司未进行清算为由,驳回展望公司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即便是如一审法院的“木院认为”清算是必经程序,一审法院应当从程序上裁定驳回起诉,而不能判决驳

7、冋诉讼请求。展望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在没有清算义务人证明可以清算而主张有限责任庇护的前提下主动认定“清算必经”而驳回展望公司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展望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胡明、胡健博对衡诚瑞安公司欠展望公司的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木案诉讼费用。胡明、胡健博服从一审判决,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作为有限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在未经清算、不能确认股东有违法行为情况下,股东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且展望公司已经撤销了对衡诚瑞安公司的执行,不应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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