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生育权问题及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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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生育权问题及法律保护摘要生育权是人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人生自由权,更是自然人专属、必备、固有的一种权利,法律应给予自然人生育权确认与保护,本文探讨生育权问题,并且分析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措施。关键词生育权法律保护生权权能作者简介:陈静怡,北京市朝阳区文化委员会,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民商法。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259-02、八-、■一、刖S生育权可从广义与狭义两角度进行理解,狭义的生育权是指加(删)建立在合法婚姻生的生育权利,是一种身份权,广义的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人人都享有,包括非

2、育龄男女将来生育的权利与育龄男女依法生育的权利,此项权利的所有者均受法律保护。二、生育权的基本问题(一)人格权不同的学说对生育权的理解各有不同,一般人格权说认为生育权是非人或是夫妻双方自山选择是否要子女的行为,从本质上来看属于人的自由行为,所以生育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主要包括生命、健康、身体以及自由,由此可知出生权也属于人格权的范畴。自然人人格权说认为,生育权是与生俱来,人人都享有,与自然人人生紧密相连,年龄、性别以及婚姻状况等都不可影响生育权的存在,男女享有的平等权利,是一种绝对权与支配权。从具有身份性的人格权说角度看,生育权是人格权,自然人都可享有,具有相

3、对性和身份性,但是一种被限制性的自由,而从已婚妇女人身自山权说来看则认为生育权是已婚妇女享有的生育自由权,生育自山权指的是妻或已婚妇女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也有按照个人意愿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并依法获得相应保障的权利。(-)身份权身份权和人格权一样,从不同的如度对生育权的理解都有不同,夫妻平等享有的配偶权认为法律认可和保护的生育,应该在夫妻间进行,为了更加明确生育权的性质,认为将生育权定位为配偶权,在现在和将來相当一段时间内较为恰当。夫妻之间共同享有的身份权说认为生育权应属于公民人身权的范畴之内,只能基于丈夫和妻了的一种特泄身份的权利,需在合法的婚姻基础

4、上锁产生,并且夫妻双方共同享有。从孕妇生育权的介度则认为,孕妇才是一特定的身份,只有孕妇才享有生育权,不管怀孕事实是基于自愿还是侵权,只有存在生育基础才可产出生育权,否则不存在。亲属权说认为生育权是特定主体基于血缘遗传的自然需求和亲子关系文化的需求而产牛的身份权,其本质是-种基本亲属权。(三)其他权基本人权说认为生育权是天赋人权,与生俱来,早在1968年的《德黑兰宣言》第16条就有明确规定: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决定子女人数及其出生时距的基本人权,并且在1994年的《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也指明所有夫妇和个人都享有负责地自由决定其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以及为达此冃

5、的而获得信息、教育与方法的基本权利。从选释权说角度上看,生育权是一种选择权,从目前的法律制度上可分为夫妻共同生育权和公民个人生育权两种。宪法权利说则规定计划生育义务是建立在夫妻共同享有生育权基础上的,只有享有共同权利,才可能共同履行义务。不同的学说对生育权有不同的理解,但是在学界并没有将生育权进行明确的划分,至于属于有身份权还是人身权没有进行确定,也没有界定权属主体。三、我国牛育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生育权主体规定不全面我国法律规定生育权亨有者为具有婚姻关系的陪偶夫妻,山此看来没有陪偶的男女的生育权就不受到法律保护。婚姻生育是一种生育形式,并且会在长久的丿

6、力史时期中存在,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观念的转变,试管婴儿、人工受精以及代生母亲等出现,并且在现代很多未婚男女进行婚前性行为和婚前同居,这种生活方式也在慢慢的被人们所接受,由此越来越多的女性在没有婚姻情况下进行生育。所以,法律应该保护这类没有婚姻关系人群的生育权,是人性化与尊重人权的体现。(二)立法滞后我国牛育权方法的立法具有严重的滞后性,近年来很多牛育权纠纷问题频频出现,其主耍原因就是我国法律对生育权的规定不够完善所致,目前我国只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宪法》以及一些行政法规中对生育权进行稍微的调整,在民事法《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将生育权列为民事权利。

7、更重要的是在《婚姻法》当中,对生育权方面的问题,也仅仅做出“夫妻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规定,强调对生育权的限制,而生育权的民事保护严重被忽视。现如今侵犯生育权的纠纷案例出现得越来越多,甚至有些超出个人权利范畴,危害到他人以及社会安定。针对这些纠纷,法律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决,立法刻不容缓。(二)司法救济途径存在缺失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侵犯生育权问题还处于真空状态,解决侵犯生育权的行为存在一定的难度,并且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对于男女生育受到侵害或是发牛冲突,如何冇效解决的途径也没有明确规定,当男女生育权发牛冲突时,使用司法途径进行解决,法院会由于女性属于弱势群体,解决

8、时偏向女性对女性进行保护,这样的解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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