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日本刑法中的遗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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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日本刑法中的遗弃犯罪摘要:在当前,我国某些学者提倡对我国刑法屮的遗弃罪做构成要件上的重构,以适应事实中发生的家庭成员之外“遗弃”行为,尤其是对于某些具有扶助与保护义务的行为人而言。而FI本刑法中的遗弃犯罪所规定的内容在某种程度上恰好契合了该种提倡,口本刑法中的遗弃犯罪不论在概念内含还是在实践运用中所发挥的功能都远胜于我国遗弃罪的规定,对于我国遗弃罪的再重构当具冇明显的借鉴与参考意义。关键词:遗弃;H本刑法;保护责任口本刑法中的“遗弃犯罪”与我国刑法中的“遗弃罪”存在相当程度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罪行构成的各种要件上。应该说,日本刑法屮所认

2、定的“遗弃”范畴远胜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遗弃”,该种差异首先源自于对“遗弃”概念内涵所做的的不同理解,进而影响到实践中具体案件上的适应问题。但是另一方面,在一定的意义上,日本刑法中的遗弃犯罪对于我国刑法具有充分的借鉴意义。下文则主要介绍口本刑法中“遗弃犯罪”的主要内容与观点。一、关于“遗弃”的规定在关于“遗弃罪”的规定上,日本刑法与我国刑法之间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我国刑法笫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所以通说观点认为,“遗弃罪”是指対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

3、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①基于通说对该罪所作出的理解,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中的“遗弃”概念所指向的对象仅限于家庭生活屮具冇相互扶养义务的成员之间。②而突破该种范围的“遗弄”行为,即便在一般公众的理解上也可以被认为是一种“遗弃行为”(如见危不救),但往往不具有刑法中所认定的遗弃内涵而不能适用刑法典中的遗弃罪条款。相较之,在口本刑法典中,从第二十六章至第二十九章分别规定了“杀人犯罪”、“伤害犯罪”、“过失伤害犯罪”、“堕胎犯罪”,并于其后第三十章规定了“遗弃犯罪”③,间接说明了该罪与前几类罪行有一定的关联性,即在犯罪客体上都

4、可以被认为是针对于生命•健康的犯罪。该第三十章中共规定了三个条文,即二百一十七条“遗弃”一“遗弃因年老、幼年、身体障碍或疾病而需必要之扶助者,处一年以下惩役。”二百一十八条“保护责任者遗弃等”⑤——“对年老者、年幼者、身体障碍者或者病者具冇保护责任,而将其遗弃或者不予必要之生存保障者,处三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惩役。”二百一-九条“遗弃等致死伤”⑥一一“犯前二条Z罪而致人死伤者,较Z伤害犯罪,从重处在通说的共识下,学说上更愿意将第二百一十七条认定为“单纯遗弃罪”,第二百一十八条为“保护责任者遗弃罪”⑦,第二百一十九条为“遗弃致死伤罪”。所以,第三十章的

5、“遗弃犯罪”其实包含了多种类型化的行为。单纯从以上法条木身出发便可以断言,日木刑法中所规定的遗弃犯罪的范畴远胜于我国刑法中的遗弃罪,而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遗弃罪则近似于FI本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保护责任者遗弃罪,但与前者相比,保护责任者遗弃罪其主休范围并没有限定在“负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而是扩张到社会的一般成员之间⑧。所以,可以认为口本刑法对于“遗弃”的理解远远广于我国对于“遗弃”的理解。二、对于“遗弃”的具体理解日木刑法上所谓遗奔犯罪,是指将面临生命危险需要加以保护的人转移到危险场所的行为,或者对其不为生存所必要的保护,而造成其生命危险的行

6、为。⑨所以,在口本刑法中遗弃概念的区别上,具体而言有两种类型,即单纯遗弃罪与保护责任者遗弃罪。通说的观点认为,第二百一十七条所谓的“遗弃”,是一种积极的作为形式⑩,指需要发生场所上的隔离与对被害人的“移置”;而第二百一十八条的“遗弃”,不仅包括积极的移置,还包括消极不作为形式的“置去”。所以,对于消极的“置去”行为并不构成第二百一十七条的单纯遗弃罪。而此处所谓的“单纯”,并不在于行为样态的不限定,而在于主体上并没有身份的要求。第二百一十八条所规肚的保护责任者遗弃的主体需以存在保护责任为前提,在不行使保护的积极作为义务时成立不作为形态的犯罪。而第二

7、百一十七条并不存在保护责任的义务前提,所以不存在不作为形态的犯罪。即第二百一十七条只包含作为形态的遗弃,而第二百一十八条包含作为形态与不作为形态的遗弃。对于前者,行为人乃是一种作为犯,需有积极地将对方放置于更加危险的场所的意味在里面;而后者,可以是一种不作为的遗弃,即放任对方的某种状态而自行离去(置去形态)。从另一方面也可以认为,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行为是一种不存在保护责任的遗弃行为。对于被遗弃人不存在保护责任的行为人,其受处罚的根据限于其实施了的积极的遗弃行为。另外,关于由作为形态所实施的遗弃,在移置的情况中,虽然不需要被遗弄者至今处于完全被保护的

8、状态,但是,新转移的场所必须是与以前相比更加危险的场所;在置去的情形中,需要由其致被遗弃者停留于生命、身体上有危险的状态。第二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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