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5940641
大小:58.5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9-11-19
《试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试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问题在我国刑法理论学界和刑事立法中,关于罪数的许多问题尚未达成共识。比如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在刑法学界尚存在争议,在司法实务屮,有的是从一重罪处罚,有的则是实行数罪并罚。有鉴于此,笔者试图在本文中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作一探讨。冇人主张,牵连犯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其主要理由是牵连犯所实施的是实质上的数罪而不是一罪,从“罚当其罪”和“有罪必定”的观念出发,理应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否定了牵连犯这一刑法概念。牵连犯的特点就在于行为人实施的“数罪”与一般的“数罪”并不相同。牵连犯所实施的数罪之间或者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或者是手段行为与廿的行为的关系,又或者是以上
2、两者的混合体。它的数个行为之间具冇一致的内在特性,并冃这种内在的一致性是建立在因果联系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当行为人实施前行为的吋候,后一行为的实施就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在原因行为与结杲行为的牵连形态中,犯罪分了实施两罪的无奈性和被动性是十分明显的。他几乎不可能不触犯两个罪名。例如,犯罪分子盗窃枪支后不触犯“私藏枪支罪”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在盗窃枪支后立即上交或丢弃的行为是很罕见的,这样做实际上就使得盗窃枪支这一行为本身失去了意义。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形态屮,犯罪分子实施两罪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某些犯罪行为必须以实施另一犯罪行为为前提。例如,盗窃他人室内财物必然要非法侵
3、入他人住宅。从这个角度来看,牵连犯所犯的数罪的社会危害性要比普通的数罪小一些。再者,从牵连犯的犯罪目的出发,也可以考察出牵连犯的社会危害性小于普通数罪。牵连犯虽然有数行为,并且数行为都冇主观上的犯罪故意,都符合法定犯罪构成,但归根到底他追求的犯罪目的只冇一个。在犯罪人的主观意识屮,另一犯罪行为不过是为实现其犯罪口的制造条件或加以辅助,或者是实施行为后的必然结杲。例如,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而涂改、变造存折是手段行为,是从行为;而诈骗是主行为,是目的行为。既然牵连犯的社会危害性小于普通数罪,如果再按照普通的数罪进行处罚,反而是对“罚当其罪”的否定。我们知道,研究罪数问题的最大的实践意义就在于确定其处
4、罚原则。牵连犯概念的提出就是为了做到“罚当其罪”,使这种特殊的数罪的处罚有别于普通的数罪。“罚当其罪”一方面是体现有罪必罚的报应刑思想,另一方而也要体现保障犯罪分子应有权利的教育刑思想。有人主张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的另一理由是我国刑法总则在规定数罪并罚制度时,并未把牵连犯作为一种非数罪的情况,因此,对牵连犯从一重罪判处缺乏法律依据。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也值得商榷。惯犯、连续犯等实质上是数罪,但法律上规定是一罪或处断上是一罪。我国刑法总则也没有将其作为一种非数罪的情况,那么是否它们也应该实行数罪并罚?同吋,对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有利于与吸收犯的处断原则相平衡。我们知道,所谓吸收犯是指犯罪分了所实施的数
5、行为Z间存在着吸收关系。这些行为彼此Z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前后行为之间也可能存在着因果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牵连犯与吸收犯极为相似,甚至可以说,两者之间存在着交叉关系。有人认为,吸收犯以一重罪处断符合其法律特征,英原因在于吸收犯符合犯罪构成的数行为必然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月•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因而触犯的数罪名屮只有一•个具有独立性,其他不具有独立性,不具有独立性的理所当然被独立的罪名所吸收。对吸收犯实行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处断是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牵连犯的数罪是异种罪质的数罪,则必须实行数罪并罚。这种观点只看到了吸收犯的两种形态,即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和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前者例
6、如教唆他人去盗窃又给予制造条件,兼冇教唆犯和帮助犯的双重身份;后者例如犯罪的预备行为被后来的实行行为所吸收。而恰恰忽略了吸收犯与牵连犯的交叉重合部分。而这交叉重合部分又是吸收犯最常见的类型,即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例如非法制造枪支并私藏。在这种类型的吸收犯当中,显然数行为的犯罪构成不具有同质性。由此可见,吸收犯的数个行为Z间存在着吸收关系并非是由于数行为都侵犯同一或相同客体,而是由于它们Z间通常屈于实施某种犯罪的同一过程,前行为可能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可能是前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当然,吸收犯并不等同于牵连犯,吸收犯的概念依然有其存在的价值。因为吸收犯的另外两种形态,即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实
7、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是牵连犯包含不了的。吸收犯从一重罪处罚基木上已经达成共识,那么作为与其具有交叉关系的牵连犯为什么要实行数罪并罚呢?在既是牵连犯,又是吸收犯的场合实行数罪并罚显然是不恰当的。况且,对吸收犯实行从一重罪处罚的理由与牵连犯其实并无不同,均是由于数行为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不同于普通的数罪,因而对其处罚与普通数罪不予区别有失公平。不可否认的是,牵连犯的社会危害性确实要比单纯的一罪要大。就行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