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处断原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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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牵连犯处断原则分析罪数问题涉及同一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以一罪还是作为数罪处理。一罪与数罪的判断的标准,不以行为人有几个行为,或者有几个犯罪结果,也不是有几个目的,而是应该以构成耍件为准则,即看行文符合几个犯罪构成要件,符合一个构成要件就是一罪,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构成要件就是数罪。但是,一个危害行为只能在一个构成要件中评价或者说在刑法上只能评价一次,禁止重复评价。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FI的,其犯罪的方法或者结果行为又触及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的核心问题是数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11:甲为了骗取他人财物而伪

2、造有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其目的行为,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方法或手段行为——伪造有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形成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的牵连。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牵连犯处断原则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一是从一重处断说。此种观点认为,对于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之内酌情从重判处刑罚。二是并罚说。这种主张强调,对于所冇牵连犯均应实行数罪并罚。三是双重处断原则说(从一重处断和数罪并罚择一说)。此种理论认为,对于牵连犯既不能一律采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

3、也不能均适用数罪并罚,而应当依据一定的标准决定究竟采取何种原则予以处断。双重处断原则说判断标准不同,具体分为两种类型。其一为以法律规定为标准的双重处断原则说,即对于刑法无明文规定的牵连犯,应适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对于刑法明文规定或明文规定予以并罚的牵连犯,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其二为以罪行轻重为标准的双重处断原则说,即对于危害程度一般或轻罪的牵连犯,应适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对于危害程度严重或重罪的牵连犯,则应实行数罪并罚。笔者认为,基于牵连犯的本质属性和固有特征以及rti此而派生的刑事法律规定等,对于牵连犯应一律釆取数

4、罪并罚,而不宜釆用任何其他处断原则。具体理由如下:(1)牵连犯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为数罪判断牵连犯的罪数,只能以刑法所规定的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为标准。牵连犯的客观方而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两个以上具有牵连关系但和对独立且分別符合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牵连犯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是基于一个基本犯罪目的,并在牵连意图的支配下具备了数个与相对独立的危害行为性质对应、数量相等的犯罪故意;牵连犯的法律特征表现为,牵连行为触犯异质罪名。因此,牵连犯的数个犯罪行为虽然主客观方面存在牵连关系,但仍不失单独地符合某一具体

5、犯罪的构成要件。换言Z,牵连关系并未从实质上改变其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牵连犯实质与形式都是数罪,而非一罪。这是对牵连犯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的基础。(1)并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耍求是,刑罚必须与犯罪及英刑事责任相称,重罪重刑、轻罪轻刑、罚当其罪。牵连犯处断原则的确定和适用,应受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木原则的制约。考察牵连犯的社会危害性,必须承认,就基木的犯罪构成事实而言,牵连犯中数个相对独立的危害行为,均分别完整地具备某一具休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它们与无牵连关系的数个完全独立的犯罪在本质

6、上并无根本的差异。就修正的犯罪构成事实而论,牵连犯虽属一行为人受牵连意图支配而实施的犯罪,并在形式或表现形态上与一行为人分别起意而实施的犯罪冇所区别,但二者都是一行为人在相应的、独立的犯罪故意支配下实施了数个独立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故实质完全相同。因此,牵连犯屮的数个犯罪Z间的牵连关系,只能从犯罪形态的角度表明数个犯罪Z间的联系形式,而并不能决定其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概言之,牵连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是取决于数个犯罪之间的牵连关系,而是在根本上取决于其所构成的犯罪的性质、个数和情节等。牵连犯的社会危害性,当然重于单

7、纯一罪,井与完全独立的数罪没冇本质和程度上的差别。若对具冇牵连关系的数罪仅按一罪从重处罚,其结果必然导致“同罪异罚”或“异罪同罚”,从而有违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木原则。(2)并罚有助于摆脱理论困境、解决司法难题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包括一律实行数罪并罚、从一重处断原则和双重处断原则。从一重处断原则和双重处断原则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可行性,且其适用结果也会引起许多弊端。首先,从一重处断原则的适用,必然带来两方面的理论难题,即牵连关系的判断标准和牵连犯与其他犯罪形态的关系。我国刑法学界基于牵连犯应当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的主张,针对

8、这两个理论问题进行了长期、大量的研究,但时至今日,仍然是众说纷坛、各持已见。牵连犯的理论研究实际陷入-•种欲罢不能、欲进无路的困境。牵连犯理论研究的困惑局而,往往使得审判实践对牵连关系的判断标准感到无所适从或者并界甚远的处断结果。对牵连犯统一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无疑会引发实际处断结果的并别。至于牵连犯与其他犯罪形态的关系特别是其相互区别界限的问题,观点各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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