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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浅谈牵连犯的处断原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刑法论文题目:浅谈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牵连犯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概念,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对牵连犯的处断没有明确的一个规定,但在目前刑法分则中却有不同的处断方式,有的以数罪并罚,有的以双重处罚,也有的以从一重处罚,还有的是以从一从重处罚。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阶段以从一从重处罚更为合适,更有利于保障对犯罪行为的正确定罪量刑,达到刑法目的的实现。 牵连犯,依我国刑法通说,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
2、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1」P222从概念上看,它具有三个方面的要件:第一,行为人必须实施两个以上的故意行为。若仅是过失或仅有一个行为,都不能成立牵连犯;第二,两个以上的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第三,两个以上的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1979年刑法典总则中,虽然没有对牵连犯做出从一重处断或数罪并弱的规定,但在分则中却存在着对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具体规定,体现了对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但是,其之后的刑事立法中却出现了不同的规定。单行刑法方面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的有:《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规定:
3、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碍执行职务罪实行数罪并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关于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实行数罪并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类似的规定在其他补充规定中也不乏其例。对牵
4、连犯采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或仅按重罪论处或者仅在专门设置的相对较重的量刑幅度内处罚的特别刑法有:《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 情节严重的以走私毒品罪在特定的相对较重的量刑幅度内论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规定: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金。 法律对牵连犯处罚规定不一,必然使司法机关在遇到法律末明确规定但事实上具有牵连关系的犯罪时,难以权衡具体的处断原则。对这一冲突现象,刑法修订时本应予以修正,然而,这种不统
5、一的规定在1997年刑法典中却仍然存在着。1997年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9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刑法第399条第3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构成本法第385第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规定处罚的不一,也导致理论界由对牵连犯一贯坚持的通说即“从一重处断”原则,发展到各种观点争执不休的状况。大致分为数罪并罚说、双重处罚说、从一重处罚说、从一从重说这几种学说。各种学说从不同的
6、角度对牵连犯应作何处断做了详细的解说,为刑事立法活动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一、对从一重处罚说的分析 根据传统观点,牵连犯是裁判的一罪,因而实行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也就是说,对牵连犯应当采取吸收原则,按照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论处。而其他犯罪行为作为酌情从重的情节进行处罚。其主要依据是,刑法传统理论认为,牵连犯属于实质数罪裁判为一罪,虽然实际构成了数罪,但与分别起意实施的一数罪相比,由于行为人的数个行为存在牵连犯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而应从一重处罚。无刑法规定性和不实行并罚性,应是牵连犯的本质特征。主
7、张从一重处罚的学者认为,从一重处断不会轻纵犯罪分子,且比数罪并罚更能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对于牵连犯,无论是从一重处断,还是数罪并罚,都不可能是绝对的罪刑相当,都可以实现严厉打击的目的,只是有一个价值取向的问题。前者重在重罪牵连,体现在可以在一重罪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后者重在轻罪牵连,主要体现在数罪并罚。而在处断上,从一重处罚更能对犯罪人进行严厉处罚。另外,从一重处罚符合“重其重者,轻其轻者”的刑罚理念,更有利于实现刑罚目的。所谓“重其重者,轻其轻者”,即是在运用刑罚打击犯罪的过程中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
8、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要从严惩处,而对于社会危害较轻的犯罪,应慎重缓刑。这样才能更有效的发挥刑罚的威慑和剥夺功能,实现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对数罪并罚说的分析 持这种主张的人强调,基于牵连犯的本质属性和固有特征以及由此而派生的刑事法律规定等,对于牵连犯应采取数罪并罚。其理由在于:牵连犯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为数罪。根据牵连犯的定义,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标准来衡量,牵连犯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两个以上且相对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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