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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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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清屮叶皖南富裕棚民的经营方式鸦片战争前的清代,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在一些城市的某些手工业中已经出现资本主义萌芽,农村的阶级关系也发生了微弱的变动。在个别地区,农民分化的迹象有所显露,皖南富裕棚民的出现,就是这种分化的一个表现。因此,研究富裕棚民的经营方式,对于了解农村阶级关系的一个侧面,有着一定的意义。一富裕棚民,连同一般棚民的历史,都是尚待研究的问题。在进行富裕棚民的经营方式等问题的分析之前,冇必要了解棚民的某些基本情况。清代冇一种“住棚垦山”的人,被称作“棚民”[①他们散处在全国广大地区,
2、江西、安徽、福建、浙江、湖北、陕西、四川等省的山区尤多。棚民多半不是本地人,他们往往离开家乡数百里甚至几千里,在新的居住区形成“寄笈其间,五方杂处”的状况[②]。棚民所到的山区,多属未开垦的处女地,他们向山主人租赁,从事生产,是一种农民。棚民的集散,不利于封建秩序的稳定,引起了统治者的注意。在清中叶(雍正——道光二十年)的官方文书中,可以看到清政府关于棚民的一些法令。如1763年(乾隆二十八年),“定稽查江西、安徽、浙江等省棚民之例”[③]。统冶阶级企图通过这些法令加强对棚民的控制,表明棚民问题已
3、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了。安徽南部,即徽州、宁国、池州、太平、广徳等府州,是一个棚民聚居区。道光年间,安徽巡抚陶満说:“徽州、宁国、池州、广德四府州属境内,深山峻岭甚多,往往有外来民人租山垦种,搭棚栖止。”[④]比他略早一点在安徽任官的杨懋恬在处理皖南棚民与土地居民的纠纷事件时说:“棚民租垦山场由来已久,大约始于前明,沿于国初,盛于乾隆年间。”[⑤]这两个地方官的话,说明皖南棚民产生很早,但是构成一种社会力量则是在清朝中期。“棚民”的称谓,同清朝政府户笈登记中的“军”、“民”、'商”、“灶”等名称一样,
4、不能反映这种居民的社会政治经济地位的全貌,它仅仅是一种居民的称呼,而不是一个阶级的概念,我们要弄清这种人的社会身份,就必须研究它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棚民与山主的关系,在各个地方以及同一个地区是不一样的。皖南的棚民也是“租佃情形各有不同”[⑥],存在着经济政治地位大相径庭的状况。有的本身雇有工人,向山主交纳货币地租,是富裕棚民;冇的“并无根本”「与山主分收花利”[⑦],即以分成制的办法向地主交纳实物地租,是贫苦棚民。因此,我们不能把棚民当作一个阶级或一个阶层來看待,而应当把棚民“按照经营性质(经营性
5、质不是指技术上的特点,而是指经济上的特点)的差别予以分类”[⑧],分别加以研究。贫苦棚民是在家乡无法生活的“无业穷民”,不得已“携老挈幼”[⑨],离乡背井。他们赁山垦荒,与山主构成纯粹的封建租佃关系,本文不作讨论。而富裕棚民的经营方式则具有某些新的社会因素,本文将对此试作分析。二清中叶的人们对于富裕棚民很不理解,方椿说棚民“奈作苦,似甚贫;挟重贾,又似甚富”[⑩],看棚民那样勤劳像是穷人,而他们有许多银钱,又像是富人,是穷是富,迷惘不解。似贫非贫,似富非富,倒一定程度反映了富裕棚民的状况——他们是
6、劳动者,乂有一定资财。下面,分析富裕棚民的一些具体情况。(一)富裕棚民向山主交纳货币地租“租山棚民各立召约”,“约有载明价银、年限、年满退山者,亦有不载年限者”[11]。这个租佃文约中的价银是指什么?因为是租山契约,当然不会是买地价。是典山价吗?是押租(即获得租佃权的顶银)吗?都不是,它是地租。杨懋恬在拟定处理棚民、山主纠纷的办法中规定,若山主在租佃期限未满之前退佃,要依租期退还租银:“所有租价银两,按年分摊,如原限二十年,租价一千两,已种十年,即扣除五百两,仍还银五百两,饬令拆棚退山。”[12]
7、扣除部分,就是每年的地租,退还的部分,是因契约破坏,未能实现租佃,返回事先交纳的地租。杨懋恬这样规定,也这样执行。棚民方会中等租佃休宁县山田,出租价银二千六百多两,后因人命案件,被勒令退佃,只领回价银一千四百两,其余一千一百多两“因承租数年,俱经得有利息”而被扣除。地方政府采取这种“饬退租价,按年分摊”[13]的办法,说明棚民所出的价银,是一次交清租佃期限的地租。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棚民向业主交纳的不是他的生产物,而是生产物的价格——货币,它是货币地租。二是地租交纳在生产之前,是一种预付地租。
8、预和,地主早收一二年的情形常有,如同《红楼梦》所描写的“寅年吃了卯年粮”,但预收若干年的则很少。棚民预付地租,表明地租不轻,就地租绝対量看也不小。记载说“荒山百亩,所值无多,而棚民可出千金、数百金租种”[14]。冇的记载还说棚民“向业主租取荒山,租价反倍于买价”[15],这样的高额地租,反映了封建剥削的野蛮。棚民以超过买价租地的现象也不难理解。清朝自康熙中年以后,地主阶级大肆兼并土地,造成土地高度集中,随之产生的是租地困难和地租极度沉重。棚民为取得租地,离开家乡,来到山区,不租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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