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大清民律草案》所体现的遗嘱自由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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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大清民律草案》所体现的遗嘱自由精神  摘要清朝末年,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传入中国,清廷制定《大清明律草案》,真正体现大陆法系民法遗嘱继承的核心指导原则遗嘱自由精神开始在法律中被提及。《大清民律草案》继承编从各个方面对遗嘱自由进行支持的同时又通过遗嘱形式及特留份制度对其进了行限制,从而实现维护清廷统治的立法目的。  关键词大清民律草案遗嘱自由特留份  :D929:A:1009-0592(2013)04-013-02  一、遗嘱自由概念及法理基础  遗嘱自由是指遗嘱人得以遗嘱处分自己身后财产的自由,包括

2、指定继承人的自由,确定遗产执行人的自由,撤回、变更遗嘱的自由等豍。根据遗嘱自由原则,遗嘱人完全有自由根据自己内心真实意思订立遗嘱,他不仅可以打破法定继承人应有的继承顺序,而且可以决定法定继承人有无继承权,甚至可以更改继承人的应继份额。既然遗嘱自由在继承制度中的作用如此之大,那么就应对其理论基础进行深入分析。笔者认为遗嘱自由的理论基础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思想基础是意思自治原则。该原则延伸到继承制度中即为遗嘱自由,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遗嘱人清楚地知道自己制定遗嘱分配遗产这一行为将会产生改变法定继承人顺序及

3、继承人应继份额等法律后果,而这一后果是符合自己内心真意的;其次,遗嘱自由的法律基础是私人所有权。该权利可以对抗他人的非法干涉,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豎遗嘱人设立遗嘱正是在行使对个人财产的处分权能,他可以基于对财产的所有权来决定财产的归属问题,而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  通过对遗嘱自由理论基础的分析可知,要充分体现遗嘱自由应同时具备以下三方面的条件:一是遗嘱人意志自由。遗嘱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充分认识到他在遗产分配上享有充分自由的选择权利,而且这一选择权利不受外界非法干预,这是遗嘱人实

4、现遗嘱自由的最基础条件;二是财产权自由。只有财产为遗嘱人独立所有且财产所有权上不存在权利负担时,遗嘱人方才拥有自主处理财产这一行动的自由,才具有将自己如何进行财产分配的真实意志付诸行动的可能,独立的财产权是遗嘱自由的前提;三是法律规定遗嘱继承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在继承法的运作过程中,遗嘱人对财产的处理意愿能够优先于法律规定,这意味着法律对被继承人内心真意的尊重和保护,也正是遗嘱自由能够真正付诸实践的法律保障。  二、清末社会巨变催生出适宜遗嘱自由生长的土壤  清末以来,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5、正是这些变化使遗嘱自由精神在本土扎根成为可能。鸦片战争破坏了在中国持续了几千年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基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得以迅速发展,自由交易,农民、手工业者等社会下层平民开始迫切渴望自由,宗族体系遭到严重破坏。西方政治法律制度及文化的传入,先进的资本主义法律思想,如人生而平等、天赋人权、契约自由等立法思想逐渐被知识分子所提倡。与此同时,清政府为维持其统治,收回治外法权,开始修律。《大清民律草案》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修订出来的,虽然没有颁布施行,但《草案》关于近代大陆法系民法之遗嘱继承的相关规定开历史之先

6、河,意义十分重大。  三、《大清民律草案》对遗嘱自由的支持与限制  (一)对遗嘱自由的支持  清朝末年,商品经济在中国逐渐发展起来,大众对个人自由的关注不断加强并且产生了强烈的需求。清政府制定《大清民律草案》的目的本就是为缓和社会矛盾,那么大众对自由的需求也就自然而然地被反映在法律当中。《大清民律草案》对遗嘱自由的支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遗嘱应体现遗嘱人的内心真意  私人所有权和意思自治精神分别代表着遗嘱人拥有对财产的处分权和如何处分财产的意愿。草案中第1494条对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思的继承情

7、形予以禁止: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不得依遗嘱所定而受遗赠:一是因故意致死所继人或应继承人而受刑或未致死因而受刑者;二是以欺诈或强迫使所继人不能立关于继承之遗嘱,或使其不能撤销之变更之者;三是以欺诈或强迫使所继人立关于继承遗嘱,或使其撤销之变更之者;四是关于所继人之继承遗嘱,有添注、涂改、伪造、湮灭、藏匿各情弊者。豏以上几种情形都是对遗嘱人内心真意的扭曲,草案对此予以否定正体现出对遗嘱自由的维护。  2.对遗嘱人遗嘱能力的限制放松  遗嘱能力的立法原意是保护遗嘱人的利益,由于遗嘱处分的是遗嘱人的身后财产,因此

8、遗嘱能力的年龄要求低于成年年龄是不会损害遗嘱人自身利益的。基于此,草案第1489条规定:满十六岁人,得立遗嘱。豐除此之外,草案第1490条还规定限制能力人不必经法定代理允许,得立遗嘱。豑通过这两条规定,法律规定对遗嘱人遗嘱能力的限制明显放松,体现除了草案对遗嘱自由的肯定。  3.遗嘱人有指定遗嘱继承人的自由  在中国古代社会,政治、社会的身份继承实行宗祧继承制,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均分制,这种继承方式属于法定继承。《大清民律草案》对法定继承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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