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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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摘要行政诉讼法颁布后,行政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案件类型逐步增多,情况越来越复杂多样,该法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比较原则和抽象,条文也比较少,因而已难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因此,我们可以参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尤其是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以加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督。关键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对哪些行政诉讼案件具有审判管辖权。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范围,即当事人对哪些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保

2、护的范围如何确定,也关系到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即人民法院可以对哪些行政行为行使司法审查权,或者说对行政机关司法监督权的范围如何确定。因此,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制度中必须明确的问题,也是行政审判改革必须涉及的问题。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具体有以下几种:1、对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2、对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4、认为行政机关对自己依法要求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申请予以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5、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

3、权法定职责的案件。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我国行政诉讼法除明确规定了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审判的各种行政案件之外,还专门规定了不予受理的事项,从而使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范围更加明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

4、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见,人民法院监督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范围主要限于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国防和外交等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奖惩和任免等内部行政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无权进行监督即无权受理并进行司法审查。行政诉讼法颁布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比较原则和抽象,条文也比较少(总共只有两条三款十四项),已难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为此,《意见》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体作出以下规定:(1)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

5、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公民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收容审查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对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作出的征收超生费、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年来,对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将抽象行

6、政行为区分为不同的层次,对规章及规章以下效力层次的规范性文件的可诉性进行讨论。多数意见认为,对规章以下效力层次的规范性文件应可提起行政诉讼,也有的学者撰文提出应将规章正式纳入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并对如何操作提出了自己的设想。同时,要求修改行政诉讼法,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的呼声日渐高涨。与此同时,行政复议法极大地拓展了行政复议的范围。该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

7、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d明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我们可以具体分析(一)

8、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这是行政复议法中最引人注目的一条规定,它将上至国务院部门、省级人民政府,下至县、乡镇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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