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和解程序中的“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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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刑事和解程序中的“和解”摘要: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和解程序,这激发了越来越多的人来了解和思考刑事和解程序中的“和解”。“和解”是被害人与加害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承载着双方的利益诉求,是谅解与悔过的对立统一;“和解”中被害人处于有利地位,加害人的利益具有期待性,“和解”游离于公权力之外又处于公权力监督之中。“和解”对传统刑事司法理念转变具有启蒙作用,但对其价值值得质疑,风险也要进行评估,积极完善刑事和解程序,使“和解”在解决司法纠纷,恢复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关键词:刑事和解;价值质疑;风险控制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

2、和解程序,这激发了越来越多的人来了解和思考刑事和解程序中的“和解”。刑事和解程序中的“和解”是指在符合一定条件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悟,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请求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表达谅解的行为,对于达成和解的,国家专门机关可以不再追究或者减轻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刑事和解程序中的“和解”的概述(一)刑事“和解”的内涵1.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刑事和解是以协商合作的方式解决刑事纠纷的一种模式,整个和解过程是围绕着如何缓和化解矛盾并修复损害,其重点在于双方的合意,即真实意思的表达,任何形式的强迫、威胁、引诱都不能使刑

3、事和解成功。和解主体双方独立自主,意思表2K自由,刑事和解程序的启动,进行以及完成都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2.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承载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刑事和解是以缔结协议的方式解决纠纷,协议上承载了缔结双方不同的利益诉求。对被害人来说,其目的是要求加害人清晰地认识到他的侵权行为对自己造成的严重损害,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另外,相对一般公诉程序取得损害赔偿时间利益。对加害人来说,给自己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给自己一个弥补损害的机会,给自己一个宽大处理的机会。1.“和解”是谅解与悔过的对立统一刑事和解是加害人的悔过与被害人谅解

4、对立统一的结果。加害人的悔过必须是从主观上认识到自己的过错,真诚悔悟,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客观上积极进行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当然加害人的悔过也不是无原则一味满足被害人的要求,允许其为自己的行为辩解。被害人的谅解不是指对加害人加害行为表2K谅解,而是对于加害人的悔过行为表示谅解,表示接受。在刑事和解程序中两者不断斗争,不断多协,二者是对立的,但是,被害人的谅解以加害人的真诚悔过为前提,加害人的悔过以被害人的谅解为价值导向,二者又是统一的。(二)刑事“和解”的特点1•刑事和解中被害人处于优势地位刑事和解程序与传统的刑事司法不同,

5、传统的刑事司法以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为目标,被害人的地位受到漠视,他们应得到的利益得不到重视,只是被视为证人加以利用,成了刑事司法体制中被遗忘的人,与之相反,刑事和解以被害人利益保护为中心,大大提高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使其不仅能够参与而且能够对刑事冲突的解决发挥主导作用。另外,刑事和解以加害人真诚悔悟,承认犯罪事实为前提,整个程序上加害人更多的是“求”被害人原谅的过程2.刑事和解中加害人的利益具有期待性刑事和解要想取得成功,双方当事人需达成一致协议,并且加害人要按规定履行义务,按照协议的约定方式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义务履行完毕之后,加

6、害人得到的仅是刑法宽缓的一种可能,并不必然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3.刑事和解游离于公权力之外而处于公权力的监督之中刑事和解实际上是以缔结协议的方式解决刑事问题,也解决民事问题,因而兼具有公法和私法双重性质,具有“双重性”。刑事和解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进行刑事和解,并可以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从宽处理进行协商,在这方面国家公权力是不介入的,是暂时游离的。但是,刑事和解又是处在国家公权力的监督之中,国家公权力应当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

7、和解;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过,是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经济赔偿数额与其所造成损害和赔偿能力是否相适应;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是否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损害国家的、集体的和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否符合社会公德,因而又处在公权力的监督之中。二、刑事“和解”的价值质疑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写入刑事诉讼法,被赞具有三大价值:一是化解矛盾,二是恢复正义,三是提咼司法效率,对此笔者产生一定的怀疑。(一)刑事和解能否彻底化解矛盾首先我认为这里的矛盾有三对,一是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二是加害人与国家之间,三是被害人与

8、国家之间。(1)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刑事侵权矛盾,加害人的加害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和心灵创伤,刑事和解以加害人的“真诚悔悟”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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