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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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刑事和解摘要刑事和解具冇巨大的优越性。刑事和解分为两部分,一是达成和解协议,二是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所有的案件都可以达成和解协议,只不过根据犯罪的性质和解协议的效力不同。相信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观念的改变,越来越多的案件可以通过刑事和解达到意思自治,使犯罪人免受刑事责任追究。关键词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和解协议效力作者简介:韩宏斌,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范祥云,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1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112-0

2、2刑事和解是指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通过谅解、赔偿等方式,平等、全部或部分圆满地解决了己然犯罪的实体方法。关于刑事和解的争论主要是关于刑事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的争论,也就是刑事和解与国家司法之间的关系问题,英中涉及到刑事和解的理念、范I韦I、条件等问题。一、刑事和解的理念近现代的刑事司法模式是一种国家追诉的司法模式,它以报应刑为主,用生命刑、自山刑和罚金刑等给犯罪人带来剥夺性的痛苦,致使犯罪人以后不再犯罪,并威慑社会上一般人不敢实行犯罪行为。支撑国家司法模式的是这样一种犯罪观和刑法观:犯罪是对国家利益的或社会利益的

3、侵犯,因此,国家有权力惩罚犯罪人,以恢复社会正义;如何处罚犯罪人,是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公事,而不是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私事。由此以来,犯罪发生后,国家成为追诉的主体,犯罪人成为被追诉的对象,而被害人往往作为国家追诉犯罪的证人出现。国家追诉模式下能有效的打击犯罪,但是其耗时费力及高昂的费用也广受诟病,这种司法模式被年轻的美国打破了。由于受实用主义哲学观的影响,面対高犯罪率的压力和刑事积案不断加剧的现实,针对正规审判程序烦琐且耗费巨大的弊端,辩诉交易制度在诉讼中的产牛便是…件不可避免的事情。目前美国联邦和各州90%的

4、案件是以辩诉交易结案的。辩诉交易是协商性司法模式的产物,它的哲学基础是功利主义,追求快速结案的结果,符合了高速发展社会的需要。然而协商性司法模式也并非完美无缺的,它过于注重效率,检察官和被告人冇时黑箱操作达成协议,往往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本来是案件的当事人,然而无论是国家司法模式还是协商性司法模式,被害人常常沦为客体,在越来越注重人权的社会,这种做法是难以被接受的。尤其是随着近年来犯罪学的发达,对被害人的研究使得这时常被忽略的一方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因此,以人道主义为哲学基础的恢复性司法模式应运而牛。国家、被害

5、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被重新左位,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上升为焦点。刑事和解关注的不是对被告人的惩罚,而是犯罪人与被害人及其社区的之间被破坏的关系的修复和犯罪人如何重返社会的问题。支撑恢复性司法的是这样一种犯罪观和刑法观:刑事犯罪以示赔偿损失、恢复良好社会关系;对已致损害积极进行弥补与赔偿是实现“司法止义”的核心。二、刑事和解的适用刑事和解是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通过谅解、赔偿等方式,平等、全部或部分圆满地解决了已然犯罪的实体方法。以上对刑事和解的理念进行了分析,下面主要讨论刑事和解在实际中如何运用。刑事和解的内容分为两部分

6、,一部分是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通过谅解、赔偿等方式达成和解协议;另一部分是通过和解协议全部或部分圆满地解决依然犯罪。(一)和解协议的达成针对和解协议第一部分的内容,主要考虑的是对受害社会关系的修复,可以说,只要案件中有可以表达自己意志的被害人(包括监护人或者死者的亲属)就可以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和解协议。対此,有的观点认为对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渎职犯罪等,往往被认为是对公共利益的侵害,没有人可以代表公共利益进行和解的。国家的存在即为了保护公民的各种法益,人们Z所以认为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严重,也是因为

7、对国家法益的侵害意味着对绝大多数公民个人法益的侵害;社会法益并不高于个人法益,只是个人法益的集合。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并不是对国家这个空概念的侵害,而是对国民安全的侵害;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对公共范围内的个人的身体或者财产的侵害,渎职犯罪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其辖区的人民合法权益的侵害,因此,任何犯罪都可以还原为针对个人法益的侵害,如果不能还原为对个人法益的侵害,则法律规定的犯罪就没有意义了。即使危害的是国家安全,在被害人真诚悔过之后,全国人民都原谅犯罪人从而与之达成和解协议也是有效的。虽然通常情况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

8、安全的被害人往往较多,难以迅速直观的使被害人达成统一的意见,但这只是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在理论上并没有任何不妥。所以,任何犯罪的被害人与被告人都可以达成和解协议的。(―)和解协议的效力实践中对刑爭和解的争论主要是对第二部分和解协议效力的争论,即和解协议是全部解决已然犯罪述是只能部分解决已然犯罪。针对这个问题,有的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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