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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刑事和解摘要:刑事和解即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通过协商和解解决刑事纠纷,其基本价值在于恢复社会正义,提高司法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司法成木。作为i种新型司法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对保障人权、司法实践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关键词:刑事和解罪刑法定适用范围及条件法律监督刑事和解是指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刑事纠纷和解,是i种旨在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被害人权益的一种恢复性司法程序。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大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的引进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是新生事物,在先前阶段冇一定的坎坷,但随着刑事和解的不断完善,这项司法
2、程序必将扮演重耍角色,木文主要从刑事和解的内涵和相关问题角度出发浅谈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一、刑事和解的内涵。刑事和解(Victim・offenderMediation)即被害人与加害人通过协商解决刑事纠纷,其基本含义是指犯罪发生以后,经由调停人出而,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商谈结果所达成的和解协议,由司法机关予以认可并作为对加害人刑事处分的根据。其廿的是恢复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恢复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①刑事和解是一种恢复性司法措施
3、,它的基本价值在于恢复社会正义,捉高司法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对当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二、关于刑事和解的几个问题。1、刑事和解与罪刑法定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关于这个问题,刑法学界部分学者认为在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将会破坏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和法律而前人人平等原则。笔者认为,首先,刑事和解并不违背罪行法定原则,刑事和解的首耍前提就是犯罪人做有罪答辩,即以其构成犯①向朝阳、马静华:《刑事和解的价值构造及中国模式的构建》,载《屮国法学》,2003,转引自袁菁
4、:《论刑爭和解在中国适用的文化基础》,載《法学研究》,2009年07期罪为前提,在和解2前其犯罪行为已经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予以定罪,只不过后来加害人与被害人双方自愿协商和解,通过经济赔偿,最大限度弥补受害人损失,法院在判决过程当屮,将其和解行为作为一种酌定情节予以考虑,而并不是说一旦达成刑事和解,犯罪人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其次,刑事和解也并不会破坏法律而前人人平等原则。冇学者指岀“相对于屈于社会低层的行为人因为经济能力的缺乏而无力履行经济赔偿,刑事和解为白领犯罪人提供了逃避刑事审判法网的可能性”。①笔者认为,刑事和
5、解并不是少数富人们的游戏,它与“花钱买刑”有木质区别。2008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t朱孝清曾表示:刑事和解应该仅指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就精神抚慰达成的和解,且必须以侵害的是特定被害人利益,加害人一方真诚悔罪和双方当事人口愿和解为前提。它与“花钱买刑”最根木的界限在于加害人是否是真诚悔罪,不真诚的就是买刑。冇少数人在犯罪之后希槊减轻罪责而主动找被害人和解,赔偿被害人损失,由于这种和解的动机是不纯正的,所以在此种情况下不允许适用刑事和解的,这在检法系统实际工作中要严加注意。2、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及适用条件。
6、由丁•刑事和解是我国从国外引进的一项司法程序,冃而在我国现阶段还处于新生阶段,所以在初始阶段应该限制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等其社会效用初见显露出来并随其不断完善的吋候,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可以有条件的进行拓展。笔者认为,刑事和解适用的范围主要在于轻微的刑事案件、初犯、偶犯和未成年犯罪,由于这些犯罪的社会破坏性不大,人身危险性比较小,主观恶性比较低,所以适用刑事和解,让犯罪人尽早回归社会,一方血有利于行为人改过门新,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在这里需要强调一点的是死刑案件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笔者在一些文章屮注意到有学者
7、认为死刑案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对犯罪分子适用死缓,死缓虽然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措施,但仅仅因为行为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内心上真诚悔罪,就对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适用死缓,那么可以说这是我国死刑制度发展的一种悲哀。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主观条件是加害人做冇罪答辩并真诚悔罪,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客观条件是加害人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小,刑事案件情节轻微。如杲行为人并不是真诚悔罪或者一方当事人受胁迫作出和解,或者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大,对其适用刑事和解尚不足以阻止
8、其对社会的再度破坏,那么就不能适用刑事和解,否则就明显违背刑事和解的立法初衷,所以刑事案件的和解必须同时具备这两项基本条件,缺一不可。3、刑事和解的适用阶段及法律监督。关于刑事和解的适用阶段,笔者认为刑事和解就是为了恢复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加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提高司法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司法成本,所以从刑事和解设立的目的出发,在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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