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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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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究法律适用背后的价值标准以“二奶继承案”为例“情妇继承遗嘱财产?”,“法律原则能否被直接适用于司法判决?”,“道德标准能否被引入法律?”,这一连串叩问是2001年掀起轩然大波的泸州情妇遗嘱案(俗称“二奶继承案”)的核心争论焦点。围绕这一案件,法学界、司法界以及民众间都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一度也使这一小小的案件提高到标杆案例的高度。冋想当年的激辩,笔者不想继续再去论证各方观点的正确与否,关于“法律适用技术的正误”和“以德入法的合理与否”之间的博弈似乎是一个永远争论不清的命题。本文意在绕开纷繁复杂的“法条主义”的泥潭,也不局限于道德角度分析法律适用的合理性,而是从更加宏观的角度探究
2、法律适用背后的价值标准,以望抛砖引玉,从信仰的角度展开,论述法律的真正目的,为增强司法的权威性提供一个稳定的思想基础。“二奶继承案”之所以轰动在于它首次以“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作为司法判案的直接依据,引发的后果是人们对于法律判决稳定性的质疑以及将来司法可能会出现大面积“引德入法”现象的担忧。法条主义者和道德主义者对此均各执一词,但是都无法真正找到一个能让大多数人信服的答案。根据郑永流和何海波的观点,对于从法律适用本身出发论证的学者,“他们同样采取了法条主义的思路,即把法律看成是由法律条文所表达的封闭自足的规则体系,把司法判决的合法性寄托在法条的正确适用上。这种非此即彼的法律适用规则,
3、忽视了法律原则适用的复杂情形,更忽视了法律技术背后的道德立场。”简单来说就是,法条主义者单纯以法律适用的正当性来评价案件的合法性,妄图以单一的评价标准来排斥道德对法律的影响作用,结果必然会被道德主义者所诟病。而道德主义者似乎也并未为“引德入法”找到合适的说辞,最后也陷入了一种不确定性中。因为在这样一个道德分裂、礼崩乐坏的时代,拿起道德大旗的法律弘扬者其实也最终是以一个个利益群体呈现的,代表的只能是利益群体内的道德法律观,投射到整个社会就变成了所谓“大众话语与精英话语的冲撞”。不管道德主义者如何宣扬其法律立场,这种打上了道德色彩的法律终究是“伪装的权力”,是一群人强加给另一群人的生活方
4、式。笔者并非完全赞同任何一方的观点,也无意为任何一方辩护,笔者更为关心的问题在于,如果法律本身不能进行自救和弥补,而道德也无法成为法律的根基,那么究竟什么才能为法律提供稳固的思想基础?之所以思考这个问题也在于近年来我国发生的一系列争议性的司法大案,不断让国人感觉,似乎法院自己也没了判案的坚定立场。到底是以法律条文为判案的最终根据(如本案),还是以民众的广泛呼声为标准,亦或是以法官的自由裁量为最终定案的根据?对于法条规定模糊不清的边界性案件,似乎我们每次的判决都失去了准星,而是以一种赌博式的心态妄图寻求相对性的公平正义。这种判案根据的不确定性演变到最后就会变为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司
5、法的权威性在民众中也会逐渐丧失,从我国目前爆发出來的诸多民众与政府间的矛盾可见一斑。让我们换个角度思考问题,既然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要追求公平正义,那么法律本身以及执行法律的主体都必须要具冇权威性,即冇资格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做出公正判决。但是,法律的权威性的来源什么?难道仅仅是依靠国家机器的暴力性威慑?从我国历史各朝代的起义可以看出,暴力性统治并不能真正保证司法权威性而让民众信服。唯物主义者的观点在当今的中国司法实践中也似乎越來越难站得住脚。笔者并不想从哲学辩论中去找寻答案,而是以宗教信仰的眼光去重新审视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法律的权威性在于它有更高位阶的授权,这i授权来自于创造宇宙的神的律
6、法,也就是《圣经》里所称的“十诫”。这一宗教法规或称“神的律法”比社会中的法律的位阶高的原因在于它是神亲口赐下,并记载于圣经中,有文字和历史可考。这一立法主体足以显示其高于人法的绝对权威。另外,从内容上,十诫不仅规范了人的行为,也规范了人的言语和思想,直接显示了造物主的公义属性,从广度和深度上都远远高于人法。从《圣经》的观点看,法律的起源是神的十诫,而后国家和国家法律的形成都是以神律为根基形成的,只不过后來沦为只限制行为不限制思想的法律。这一点从人权宣言和美国宪法的订立都町以看出,无一例外,其原则如“生而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都是來自于圣经的十诫。所以,法律权威性的真正来
7、源在于神所赐下的彰显其公义属性的律法。有了这一法律权威的根基,民众就没有了违法的说辞,不能说因为某某法律不好就不去遵守。因为违反法律或者蔑视法律不仅是藐视了国家权力机关本身的权威,更是藐视了授权其管理民众的神的权威。这就是冇宗教信仰的群体为什么能自觉守法的原因。法律控制人们行为的价值仅仅是其守法的外在原因,而内心对神灵的敬畏则是自觉守法的思想根基。遥想中国古代儒家的“慎独”思想也似乎在寻求这种自觉守法的状态,但是因为背后没有真正敬畏的对象,当社会的礼法被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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