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背后的会计理念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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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背后的会计理念的论文「摘要」可比性这一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实际上已经成为反倾销法的核心理念。反倾销法对于涉及被调查产品的产品分配方法并无任何偏好,但是将分配方法是否“公允”作为采集数据的标准。盎格鲁-撒克逊会计模式与法典式会计模式的差异,对美欧反倾销法的立法和执法有着一定的影响。  「关键词」可比性;公允;会计模式;反倾销  在反倾销调查发起之后,调查机关与有关当事人均被卷入了一场关于产品成本与价格的会计论争之中。反倾销不是普通的法律诉讼,而是发生在既定法律程序之下的会计专业纷争。因此,反倾销为法学与会计学提供了一个相互观照

2、的镜子。本文将从一个会计学的视角,来审视反倾销法。  一、“可比”:反倾销法的核心理念  可比性是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特征。所谓可比性是指能够使信息使用者从两组经济情况中区别其异同的质量特征。如果下一个广泛的定义,就是“具有一定共同特征的质量或状况。”(fasb,1992)比较则通常是共同特征的定量评估。可比性实际上已经构成反倾销法的核心理念。反倾销法将倾销定义为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之后,就要在两个价格之间进行比较。而要进行这种比较,首先涉及的就是两个价格是否“可比”的问题。反倾销法,无论是国际协议还是各国国内法,在可比的问题上

3、都予以详细的规定。  关于gatt1994第6条的解释第2.4条规定,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进行公平比较。.这一比较应在“相同贸易水平上”进行,通常在出厂前相同时间进行销售的水平上进行,应根据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况,适当考虑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差异,包括在销售条件和条款、税收、贸易水平、数量、物理特征方面的差异,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差异。在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还应对进口和转售之间产生的费用(包括捐税)及所产生的利润进行抵免。如在这些情况下价格的可比性已经受到影响,则主管机关应在与推定的出口价格相同的贸易

4、水平上确定正常价值,或应根据本款进行适当抵免。调查阶段倾销幅度的存在通常应在对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确定,或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对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而确定。如主管机关认为一种出口价格在不同购买者、地区或时间之间差异很大,且如果就为何不能通过使用加权平均对加权平均或交易对交易进行比较而适当考虑此类差异作出说明,则在加权平均基础上确定的正常价值可以与单笔出口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  根据国际协议的这一规定,各国反倾销法对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计算与调整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这一调整的目的,就

5、是要在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之间建立可比性,使二者处于同一贸易水平、处于同一时间、销售条件与条款基本相同、经过相同的数据转换。  美国反倾销法对正常价值进行了大量的调整。因为在出口到美国的商品与出口国或第三国市场销售的商品之间常常存在物理差异,商品销售的环境也常常存在差异。因此,为了确定没有受到与价格歧视无关因素的扭曲,商务部调整“出发”价格以说明任何来自于经核实的物理特性、销售数量、贸易水平、销售环境、可适用的税收以及包装和运送费用方面的差异。因为结构出口价格(cep)必须结构自商品在美国的后来发生的转售,关税法第772(d)和

6、(f)规定了有关cep详细减除项目,而这些项目在出口价格(ep)中都不用减除。为了得到计算ep和cep的出发价格,要考虑进行价格调整。这些价格调整构成了买方实际支付的净价的一部分。  欧盟反倾销条例也规定,应当在出口价值与正常价值之间进行公平的比较。这个比较应在相同的贸易水平上并尽可能就同一时期的销售进行,并适当考虑可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其他差别。当正常价值与确定的出口价格间不存在这种的可比基础时,应当对所主张的并且证实将影响价格可行性的因素差别,按其是非曲直,在每种情况下予以调整。不得进行重复调整,特别是有关折扣、回扣、数量和贸

7、易水平的重复。欧盟条例详细地列举了调整的要点:  (1)物理特性。应当对相关产品在物理特性方面的差异进行调整。调整的数额应符合对这些差异的市场价值的合理估价。  (2)进口费用和间接税。应将与相似产品及物理上构成这些产品的原材料所负担的任何进口费用或间接税相一致的数额调整到正常价值,如果它们打算在出口国消费以及对出口到共同体的产品不征税或退税的话。  (3)折扣、回扣和数量。如果折扣和回扣方面的差额,包括因数量不同而出现的差额,能够合理确定,且直接与审议中的销售有关,应对这些差异进行调整。  (4)贸易水平。如果有关两个市场上

8、的销售链已经表明,包括推定出口价在内的出口价格是在一种与正常价格不同的贸易水平上,而且这种已被出口国国内市场是不同贸易水平的卖方在功能和价格方面一贯的和明确的差别所证实的差别已经影响到价格的可比性,就应当承认对贸易水平上的差别、包括在原始设备制造商的销售中产生的任何差额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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