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特殊防卫相关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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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特殊防卫相关问题探究【摘要】随着法律文化在我国的蓬勃发展,普通民众对法律也有了很宽泛的了解,而''正当防卫”这个法律词汇更是频繁出现于法律实践中和人们的日常生活里,但对包含于“正当防卫”里的“特殊防卫”大家并没有更深层次的了解,在我国新刑法里也有关于“特殊防卫”的专门规定。以正当防卫的所有的内涵和标准为切入点,分析特殊防卫的相关问题。【关键词】正当防卫;特殊防卫;无限防卫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3-090-01一、特殊防卫在我国的确立特殊防卫在我国又被称“无限防卫”、“特别防卫无过当之防卫”等,在1997年的刑法典第20条第3款规定「对

2、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违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照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对正当防卫中特殊防卫问题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这样规定有两个因素,首先,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社会治安形势变得尤其严峻,暴力型犯罪频频发生,而旧刑法里是没有特殊范防卫的,这对受害人来说是绝对不公平的。其次,有特殊防卫的规定后会更加促进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活动做斗争,也为正当防卫提供刑事免责的法律依据,基于以上情况,新刑法对特殊防卫才有了明确的规定。二、特殊防卫在我国成立的条件特殊防卫成立的条件在我国也有几种不同的观点,但我更倾向于四要件说:第一个条件是

3、特殊防卫必需针对某种特定的暴力犯罪,条例中已明确列明的几种暴力型犯罪,以及最后的兜底条款。但是,特殊防卫必须首先具备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比如说起因条件,必须是为了正当利益,为非法利益根本就不构成正当防卫,更别说是特殊防卫了。第二,行使特殊防卫和正当防卫是一样的时间条件,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但是,何时才算是暴力行为的开始,却是有不同种观点,分别有“着手说”「'进入现场说”、“综合说”等,仔细分析发现,“着手说”站不住脚,因为暴力型犯罪的预备阶段与着手阶段几乎没有时间间隔,并且,"着手”本身就是刑法学里一个很难界定的概念;而“进入现场说”更不靠谱广综合说”认为应当从法益受侵害的紧迫性

4、危险性来界定,这是一种比较客观的观点,一般情况下从着手开始,特殊情况下受害人来不及反应的话,便允许实行特殊防卫。第三,行使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身,而不包括其他任何利害关系人。第四,特殊防卫的防卫人必须具有特殊防卫的主观意图。也就是说防卫人要有一种保护合法权益的主观心理,因为特殊防卫不但在客观上保护了社会的正当权益,更加主要的是迎合了防卫人主观上防卫合法权益部受侵犯的意图,这也是特殊防卫能够存在的根本依据。三、我国特殊防卫在当下所存在的问题仁对法律条文的曲解,完全不符合正当防卫的基本性质。特殊防卫的成立前提是必须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首先要对关于特殊防卫的法条有一个深层次的理解,例

5、如「行凶”二字,既然规定了四种罪名了的,那么行凶是不是要理解为故意伤害等行为呢,值得商榷。同样「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样规定的话,范围很难控制,而且,要从哪几个方面考虑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程度问题,并没有统一的结论。以我对此问题的理解,应该考虑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必须是暴力行为,因为我们讨论的大前提是特殊防卫问题。其次,就是人身安全方面考虑,人身安全也就是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性权利等,所以说对于那些没有涉及到人身安全的行为首先排除掉。再次,暴力程度问题,应该是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同等程度的危险程度。这就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准确把握这种“任意性”,千万不

6、可让犯罪分子拿特殊防卫作为其私刑报复的工具。2、对法律的稳定性造成很大的影响。毕竟学者和司法实践中的法官在看待问题中有各自不同的角度,也就会岀现不同的观点,标准不同就会影响人们对法律问题的认识,从而无所适从,对自己的行为不能准确定位,缺乏预见性,一个连自己行为都无法预见的法律环境,其法律稳定性就可想而知了。对于我国特殊防卫的几点看法我国的特殊防卫是有自己的特色的,通过近几年的司法实践,对于特殊防卫有以下几点需要我们注意:首先,法律应该对于特殊防卫人在行使特殊防卫后的举证责任有一个明确的规定。防卫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犯罪分子不会滥用特殊防卫。其次,应该对特殊防卫人

7、的主体做明确的限定。严格禁止第三人对防卫人的防卫对象实行特殊防卫,因为第三人毕竟不是受害人本人,他对受害人本人的心理感受是不同的,更无法理解情况的紧迫性和对人身安全的危险程度。再次,受害人实行特殊防卫一定要有出于防卫目的的主观心理状态。最后,对于“行凶”、“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等词语,法律应该有一个明确的司法解释,或者通过立法的手段进行完善。参考文献⑴胡驰,于刚•刑法学问题与争鸣第二辑[M].中国方正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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