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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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第一节支付结算业务概述一、概念与分类1、结算:广义上,指货币与实物结算;狭义上,仅指货币结算,包括现金、银行结算;2、银行结算(转账结算):指不直接使用现金,而是使用信用支付工具,通过银行把款项从付款人账户转移到收款人账户的货币收付行为。3、特点: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转账代替现金的支付方式;4、分类:(1)从结算地域分:(2)从结算工具分:(3)结算对象分:同城与异地1、票据结算----支票、汇票、本票2、非票据结算----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3、信用卡内部结算业务与外部结算业务按其所使用的

2、支付结算工具不同分为票据、信用卡及银行结算方式,简称“三票一卡三方式”。“三票”是指支票、汇票和银行本票三种票据;“一卡”是指信用卡;“三方式”是指汇兑、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按其使用的区域不同分为异地结算方式、同城结算方式、异地与同城通用的结算方式。异地结算方式包括汇兑、银行汇票和异地托收承付;同城结算方式包括支票、银行本票;异地与同城通用的结算方式包括商业汇票、委托收款、信用卡。5、优点:(一)节约现金使用,稳定货币流通;(二)加速资金周转,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和商品的流通;(三)集中各单位闲散资金,稳定和扩大信贷资金的

3、来源;6、支付结算的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入谁的账,由谁支配(三)银行不垫款7、支付结算的纪律与责任(一)结算纪律1、客户的“不准”2、银行的“不准”(二)结算责任二、票据的作用(一)具有汇兑和支付工具的作用进行商业贸易或其他交易时,经常需要支付巨款于他人,在进行异地贸易特别是国际贸易时更是经常需要隔地支付巨款给交易关系人,此时使用现金既费力,又要承担风险,而且政府还经常下令禁止现金的输出和现金交易,如果用票据代替现金最为简便安全,票据已成为最佳的汇兑和支付工具。(二)具有抵债工具的作用现代商业交易不

4、仅往来频繁,而且数额巨大,都以现金为清偿,势必造成诸多困难和不便,如果以票据作为彼此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算工具、互为抵销,不仅能使结算手续简便,而且能够确保交易的安全。(三)具有流通工具的作用票据权利得依背书或交付而随意转让,自由流通,而且票据债权的转让与普通债权的转让不同,不受民法中有关债权转让规定的限制,即只须背书并交付给受让人就行,无名记票据还可以仅依支付而转让,票据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即发生转让效力。(四)具有信用证券的作用现代商业贸易或其他交易中,因以现金支付诸多不便,或因一时缺乏巨额现金,经常以票据的发行来代替现

5、金的支付,进行信用交易。第二节票据结算业务的核算一、票据的基本认识(一)票据的概念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仓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则是指票据法上的票据。有关票据法上的票据,因各国立法不同,其理解亦不尽一致。德国、法国、瑞士所称的“票据”仅包括汇票和本票,不包括支票;英国没有“票据”这样一个总的概念,而以《汇票法》的形式在规定汇票的同时,亦规定本票和支票;美国则将汇票、本票和支票以及存款单统称为“商业证券”(Com—mercialPaper)等等。(二)票据的种类我国《票据法》

6、上所称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票据的法律特征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书上称之为票据是完全有价信用工具),其意是指票据权利与该票据的实际占有不可分离。行使票据权利时,必须持有和提示票据;转让票据权利,必须交付票据;受领票据载明白金额,必须将该票据交还付款人。2、票据为设权证券书上又称票据是一种设权信用工具。汇票、本票、支票不同于提单、股票等证权证券,其票据权利是在票据作成交他付时才发生的,在票据依照法定要式作成并交付之前,票据的权利并不存在。票据上的权利是依票据的作成同时发生的,因而,票据首先

7、是设权证券。3、票据是流通证券书上又称票据是一种流通信用工具。票据作为支付工具和结算工具的功能。在一定条件下,它可以替代货币,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或交付方式进行流通。4、票据是要式证券书上又称票据是一种要式信用工具。为了使票据设权的文义明确、统一、规范,票据作成格式和记载事项必须遵照法定要式,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也就是说,当事人发行、转让、背书、贴现、担保等票据行为都要遵守一定法律规定的形式。否则,不遵照法定的要式,缺少票据必须记载的事项,必然导致票据无效。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是一种无因信用工具。为了保证票据的正常流通,票

8、据的持有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向票据债务人证明该票据产生或转让的原因。也就是说,票据的作成、背书转让、承兑付款等票据行为,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即使票据的基础关系的形成有欠缺或其有变动,都不影响已发行渐流通的票据的效力。二、支票业务的核算(一)概念和基本规定概念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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