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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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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第一节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民事诉讼法的共有原则二、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第二节民事诉讼法的审判制度一、合议制度1.含义:由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审理民事案件以合议制度为原则,独任制为例外。独任制适用范围和条件:(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3)仅在基层法院和其派出法庭适用(4)仅在一审时适用(5)只能由法院专职审判员担任2.组成:(1)第一审组成有两种情形: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全部由审判员
2、组成(2)第二审组成:全部由审判员组成(3)重审、再审组成:另行组成合议庭3.合议庭的内外关系(1)内部关系:合议庭的成员在审理案件和对案件进行评议时,有同等的权利。意见发生分歧时,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合议庭由审判长主持。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合议庭中一名审判员担任;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庭长担任审判长。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2)与审判委员会关系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二、回避制1.含义:审判员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法律情形,不得参加案件的审
3、理或不得参与有关的诉讼活动。2.回避的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3.回避的法定情形:(1)回避对象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回避对象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回避的方式:申请回避(当事人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自行回避(有关人员主动提出)4.回避的程序:(1)申请回避一般由当事人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最迟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自行回避在案件受理后到判决作出前,由有关人员主动提出(2)院长担任审判长时
4、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3)被申请回避的人在决定作出之前应暂停参与本案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4)法院关于回避的决定,申请人不服,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其间,有关人员不停止工作。(5)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在三天内作出决定。三、两审终审制度1.含义: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告终结的制度2.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理由:便于当事人诉讼;使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集中精力搞好审判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弥补审级
5、少的不足。四、公开审判制度1.含义:法院对民事案件审理和宣判依法公开进行的制度。2.内容:对群众公开,对社会公开。公开审判是审判活动的一项原则性的规定。下列案件不应公开:(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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